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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预防与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5日

 (三)、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根据国务院第549号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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