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后果严重度是评价事故的两个重要指标。前者表示事故发生的难易程度;后者反映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它们在事故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1 事故发生频率指标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为便于分析、评价事故发生的情况,规定一些通用的、统一的伤亡事统计指标。在1948年8月召开的国际劳联(ILO)会议上,确定以伤亡事故频率和伤害严重度作为伤亡事故的统计指标。
事故发生频率是单位时间内发生的事故的次数:
事故发生频率=事故发生次数/活动进行时间
在工业伤亡事故统计中,伤亡事故频率是一个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伤亡事故发生次数,它是参加生产作业的人员数N、经历的时间t和生产作业危险状况(安全状况)a的函数:
A=t(N,t,a)
国标GB6441—86规定,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计算事故频率。
(1)千人死亡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数×103
(2)千人重伤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数×103
(3)伤害频率——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数×106
目前,我国仍沿用劳动部门规定的工伤事故频率作为统计指标。
工伤事故频率=本时期内工伤事故人数/本时期内在册职工人数103
习惯上把它称做千人负伤率。
2 事故后果严重度指标
事故后果的严重度指标包括反映人员伤害严重度和财物损失的金额。
(1)人员伤害严重度指标
通常,以轻伤、重伤、死亡来定性地表示人员伤害的严重度;以同时伤亡人数、由于人员伤亡而损失的工作日数(休工日数)来定量地表示伤害的严重度。国标GB6441-86规定了各种伤害严重度相对应的值:
轻伤——休工日数为1~104日的事故伤害;
重伤——休工日数等于、大于105日的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