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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应客观科学和实事求是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4日

   近些年来,从新闻媒介的报道频度、报道时间长短上,从国家总局的设立、党和国家研究安全生产的会议和话题篇幅明显增多等等迹象表明,在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后,党和国更加重视以人为本,更加关心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了。

   但是长期以来,在对待安全事故处理上,我认为一直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每当发生了事故,我们的 发言人在事故还处于最开始的抢救阶段和初步调查的时候,就已经在对事故进行定性了,貌似对事故已经得出了事故的原因和调查结论。大家看是不是?“这是地方政府责任制不健全、制度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的”,不知各位处理过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网友有没有同感,在事实还未查清之前,原因不明,如何将事故的责任先套上?同时,在让人看到了国家处理事故的决心的背后,让人隐隐觉得好似在推卸自己的责任。

    处理安全事故需要综合各种智囊团的智力,发挥所有有关人员的作用。尤其是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应该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科学客观态度去分析和综合得来的材料,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查明原因,综合运用科技、管理和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对事故进行准确定性和责任划分,提出处理意见,并有相关部门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对事故责任者个人的行政处分处理甚至刑事处理。特别是牵涉到对个人的处理必须慎重,必须尊重科学,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进行,不能盲目地依靠政策来处理人。

    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政府及其部门要实行依法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能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理人,法律不适用类推,没有的那是你立法者立法不及时的责任。党规党法也是这样。不能再象过去一样简单地依靠政策来处理人了,这也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任何组织的尊重,绝不能僭越。否则,我们谈何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呢?老百姓也不会相信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政策只能按程序指导或者领导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和修订,但是,它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否则就有人治的嫌疑,我们安监人员必须避免盲目和主观地概观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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