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很多企业,特别是建筑、运输等使用起重机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主要是临时工。这些“务工游击队”流动性大,缺乏必要的 和专业培训。他们一般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由于操作技术不熟练,工作中难免失误。他们对起重机械和起重作业的安全风险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避免伤害。他们是生产的主力军,但同时又是安全的弱势群体,这就导致了在很多起重事故中,临时工既是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又是最大的受害者。
安全管理缺陷
很多的企业面对起重作业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采取逃避问题的态度,因而疏于管理。例如:对在用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力,没有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机制,忽视对人员的 和培训,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等,管理的任何环节出现任何疏漏都会埋下事故隐患。
在当今,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牺牲安全的行为依然存在。生产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使起重设备的管理水平良莠不齐。隶属关系复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为无资质的设计、生产、安装单位的存在和劣质起重设备流入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为起重安全埋下了事故隐患,使起重安全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2003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再次明确了起重机、电梯、建筑升降机等起重机械是事关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确立了两大安全监察制度,一是特种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实施许可、对使用单位进行登记核准、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起重机械进行强制检验、执法检查,实行事故处理和监察责任制度。
我们相信,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使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从而规范生产、使用者的安全行为,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起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