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保护好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保护工作是做好火灾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前提。火灾现场是搞好查证火灾原因痕迹物主的重要场所,若遭到破坏,直接影响着火灾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着勘查人员获取火灾案件现场诸因素的客观资料。因此保护好火灾现场,是做好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前提。
2.1、首先应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措施:
保护范围应包括被烧到的全部场所及与火灾原因有关的一切地点。保护范围圈定后,禁止任何人进入现场保护区,现场保护人员不经许可也不得无故进入现场移动任何物品。确定保护火场的范围,应根据起火的性质和燃烧特点等不同情况来决定,在保证能够查清火灾原因的条件下,尽量把保护现场的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在夜间或没有供电设施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勘查工作的进行。
2.2、保护现场的方法:
2.2.1、灭火中的现场保护:
对起火部位,在灭火时,特别是扫残火时更不要轻易破拆或变动物品位置,应尽量保持燃烧后物体的自燃状态。因此,灭火指战员应该和现场勘查人员主动配合,尽量做到不拆散已经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其它残留物,如果仍有燃尽的危险,应用开花水流或喷雾进行控制。
2.2.2、勘查前的现场保护:
对于消防部门应配合当地公安部门、起火单位人员搞好现场保护,首先应划分保护范围,其次应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范围,禁止任何人动用保护范围内的任何物品,对于面积比较大的保护范围,应用围墙将保护范围圈起来。
2.2.3、勘查中的现场保护:
勘查人员在勘查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火场的原状,对于必须要移动其它物品时,应对原始火场首先拍照,以照片的形式保存和保护现场。
2.2.4、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对于火灾现场痕迹、物证应用粉笔圈起来保护,禁止任何人移动火灾现场痕迹、物证,对于有些火灾现场痕迹、物证可用席子、塑料布、面盆等罩具遮盖起来。
3、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一定要慎重:
3.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在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过程中一定要慎重。
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
3.1.1、直接责任;
3.1.2、间接责任;
3.1.3、直接领导责任;
3.1.4、领导责任。
对于引起火灾的人员称为直接责任人员,我们应根据火场现场勘查笔录、痕迹物证等证据确定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确定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对于触犯《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对于负有间接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其它规定给予处罚。
3.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3.2.1、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
3.2.2、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3.2.3、火灾损失;
3.2.4、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等);
3.2.5、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
3.2.6、经验教训。
4、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主要依据《公安部第三十七号令》、公通字[1999]19号文件《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的通知,如河南省应根据豫公(通)[1999]242号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我们在火灾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不能随意处罚,更不允许在某些地方存在着“着火后就要处罚”的原则,甚至形成了某些地区“盼望”着火,从而获得罚款的不良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