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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5日

  四、事故处理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73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有些安全生产监察员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理解不十分清楚,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事故调查处理就是为了处理人。这是十分片面的和错误的。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客观方面,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不够,重处理,轻监督;重对责任人处分的宣传,轻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宣传。这是多年来在事故调查处理及其宣传教育方面的一个误区,需要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思考,并加以改进。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坚持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惟一的办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做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节  事故教训 

前车之鉴,后事之戒的道理,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科学性。通过对事故、事件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尤其是对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作用更有效,比一般性的预防措施更有实用价值。人类制定的很多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都吸收了很多事故教训。实践证明,这是杜绝事故最直接的做法。因为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通过总结事故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原因,即可防止事故,具体的做法是针对事故的每个原因,吸取相应的事故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如非司机开车发生事故,找出的教训是管理不严,整改措施,加强管理严禁非司机开车。

  总结事故教训的原则、方法和分析事故原因基本一致,可参考事故分析与性质的确定。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事故案例,来看如何分析事故教训。

  1.某厂“11·19”特大火灾事故

  某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职工84人,重伤20人,轻伤25人,烧毁厂房1 600m2以及原材料、设备等,直接损失260多万元。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得到事故教训为:

  (1)加强基层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树立“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的思想,作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观念。

  (2)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厂房,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切实加以改造。

  (3)对三资企业要把防火责任人落实到实处。

  (4)镇一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加强基层消防队伍的建设。

  (5)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某市“6·16”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

  某市某厂发生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死亡93人,受伤住院156人,毁坏厂房18 135m2及原材料、设备等,直接经济损失9 515万元。

  这次事故的教训为:

  (1)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执行生产性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2)必须下决心对消防基础设施不配套、“三合一”厂房较多的工业区进行彻底改造。

  (3)必须强化消防监督,狠抓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实。

  (4)必须抓好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5)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

  (6)必须严密组织灭火战斗,自始至终保持强有力的现场指挥。

  (7)应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现场恢复的程序。

  3.某市“5·11”特大火灾事故

  某市外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共烧毁厂房3 600m2,烧毁化工原料SBS1585t,顺丁橡胶120t,直接经济损失达1 593万元。

  这次事故的教训和整改建议如下:

  (1)有关领导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多次消防检查所下达的整改指令掉以轻心,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

  (2)管理制度不规范,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不落实。

  (3)市消防支队的防火监督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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