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 LEC值 | 隐患级别 | 管理单位 |
1 | 75000以上 | 国家级 | 集团公司 |
2 | 7501-75000 | 总公司级 | 集团公司 |
3 | 751-7500 | 公司级 | 分公司 |
4 | 321-750 | 厂级 | 厂 |
5 | 320以下 | 车间级 | 车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