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氢氧站的氧气和氢气瓶发生爆炸的比例相当高。氢氧站产品不纯,氢气混入氧气中或氧气混入氢气中。由我进行鉴定的气瓶爆炸事故中(含1993年产的爆炸气瓶),就有5例是氢氧站的氧气瓶或氢气瓶。
6.气瓶“大循环”使用是气瓶爆炸的重要原因。在气瓶管理中,大部分气体充装站气瓶都进行“大循环”,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的规定。同时,气瓶“大循环”使用,也是气瓶发生爆炸的原因之一。由于气瓶“大循环”使用,气瓶爆炸后,往往无法追查气瓶爆炸前的使用单位,这就给确切的确定气瓶爆炸的具体原因和气瓶爆炸的责任人(或单位)增加了困难,甚至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7.气瓶充装工人未经培训,对气体和气瓶的安全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有些气体充装站,尤其是新建的气体充装站,在市场上随便招用人员,不培训就上岗。这种情况在私人企业中普遍存在。对氧气、氢气性质不了解;对前述有关国家标准不知道;对安全书籍及文章不学习。安全意识薄弱,严重缺乏安全知识。
3 防范爆炸事故对策
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对气瓶充装站,特别是新建的气瓶充装站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按照GB50030、GBi4194、GBl6912、GBl7264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标准和规程,对气瓶充装站,尤其是新建气瓶充装站和瓶装气体经营门市部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充装站基本条件、充装站人员条件、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以及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规章制度、持证上岗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程要求的单位,坚决不批准气体充装和经销气瓶工作。对原来已经注册登记的充装站和气瓶经销门市部,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复查,对严重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应坚决取消其气瓶充装站和气瓶经销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
2.花大力气抓好气瓶的充装环节。充装站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教育,对气瓶充装前检验和气瓶充装工人的培训,建议要象气瓶定期检验员一样,经过省级劳动部门发给上岗证;严格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制度,坚决执行气瓶“八不充装”的规定,特别要严格逐瓶检查瓶内的气体性质,凡是瓶内余气与拟充装气体不相符合的和无余气的气瓶,以及氧气瓶瓶阀沾有油脂的,未经严格处理前严禁充装。凡是充装氧气和可燃气体的充装站,充装台必须安装防错装的充装接头。这些是防止氧气和氢气等助燃与可燃气体混装形成爆鸣性气体的根本措施,也是防止氧气和氢气等气瓶发生化学性爆炸的根本措施。
3.建议将氢气瓶改为特殊形状,与其它气瓶不能相互充装。由上述爆炸事故实例统计,因为氧气和氢气在使用和充装过程中形成爆鸣性气体而导致气瓶爆炸的,占到永久气体气瓶爆炸总数的70%左右。如果能够消灭氢气、氧气混合而发生的气瓶爆炸事故,那么气瓶爆炸事故将大幅度减少,除了采取前述措施外,如果改变氢气瓶的形状、大小、粗细及瓶阀等,使氢气瓶与其它气瓶明显不一样,并且与其它气瓶互不能改装,从而保证其它气体不会充装到氢气瓶中去,也保证氢气不会充装到氧气瓶中去。这就能确保氧气和氢气绝对不会发生混合而形成爆鸣性气体,那时气瓶的化学性爆炸事故就会大幅度的减少。为了根本上消灭氢气和氧气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而使气瓶发生化学性爆炸,为此,建议在制定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时,充分论证改变氢气瓶外形、大小、粗细的可行性和现实性,以及逐步实施的方案。
4.氢氧站的氢氧产品应设产品纯度自动分析仪器,保证产品不形成爆鸣性气体。在气瓶化学性爆炸事故实例中,由于氢氧站生产设备事故或操作失误而形成爆鸣性气体的气瓶爆炸事故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所以必须严格执行GBl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6.3.2的技术规定:“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管道上设置分析氧气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管道上设置分析氢气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保证气体生产中不形成氢氧混合而形成爆鸣性气体”。
5.制氧站或气瓶充装站区域内及相关设备上,必须按照GB50030、GBl4194、GBl6912、GBl7264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防止静电积聚。另外,从前述事例15、22的原因可见,制氧站和气瓶充装站不应建在雷击区。
6.气瓶应尽量做到专瓶专用,必须改装时,其改装工作必须由经过省级劳动安全部门审查、注册登记的气瓶法定检验单位中具有省技术监督局(或原省劳动厅)颁布的气瓶检验员证书的人承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气瓶改装工作。气瓶改装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步骤和技术要求,逐项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改装工作。
7.我国于1965年,1979年,1989年分别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均以防止气瓶发生物理性爆炸为主,但鉴于近几年来气瓶爆炸性质,特别是永久气体气瓶爆炸性质,绝大部分是化学爆炸的事实。为此,建议在修改《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时,宜转变重点,把防止气瓶发生化学性爆炸作为《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重点和中心。
8.严格实施气瓶定期检查制度,坚决改变目前气瓶普遍漆色不好的现状,确保气瓶外部漆色完好、清晰、规范。同时,防止气瓶超期使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3条等有关条文的规定。通过对气瓶充装站的整顿,坚决杜绝气瓶不按产权关系“大循环”流通使用,这也是防止气瓶发生化学性爆炸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同时一旦气瓶发生事故后,也便于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