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间接原因(外部表现)
如前所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条件本身并不会直接引发事故,而是作用于直接原因引发事故的。因此,间接原因只是事故基本原因的外部表现。事故的基本原因是管理差、规章制度不落实、控制不得力、缺乏相关的管理和技术知识、忽视对安全隐患的排除,以及一些个人因素等。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较普遍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条件分别有下列几种:
(1)不安全行为。漠视不安全的井下环境和隐患的违章作为,操作设备的程序、速度不当,不具备资格的设备做作人员,设备误操作,设备有缺陷,安全装置未起作用,工人们缺乏相互警告或未注意保护设备,未按规定使用人身保护装置,工作位置选择错误,带电修理设备等。
(2)不安全条件。火灾和爆炸的隐患,危险的大气状态(瓦斯、矿尘、烟雾、蒸汽),不合格的支架或保护装置,有缺陷的工具、设备或材料,不完全的预警系统,缺少管理人员,噪声过大,照明不良,通风不良等。
3基本原因
过去,事故防范措施仅仅局限于对事故的间接原因(即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条件)的辨认和纠正,当然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但现在必须认识到;只要对事故的基本原因作出正确的辨认和纠正,才能在大范围内使安全状况得到最好的改善。事故的基本原因大致可分为下列三个互相关联的方面:有关安全的管理政策和决策、个人因素、环境因素。
(1)有关安全的管理政策和决策,包括以下内容,如:安全管理的意图,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人员的配备,资料的分析,责任权力的分配,工作人员的挑选、训练、安排、指导和管理,信息交流,监察程序,设备的设计、购置和维修,日常生产和应急处理的程序,安全管理的辅助工作。
(2)个人因素,包括:重视安全、技能、知识、培训、隐患侦察,分配工作的适应、操作,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状况。
(3)环境因素,包括;温度、气压、湿度、矿尘、瓦斯、烟雾、风流、噪声、照明,自然环境(地面滑坡、障碍物、不合格的支架、危险物体)。因为这些因素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必须慎重考虑一个因素(例如工人的挑选)的变化对其他因素(如培训、安排、设备设计等)可能发生的影响。
综上所述,事故的致因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的生产过程中,管理、个人和环境因素的缺陷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不安全条件,并形成事故隐患,在一定条件下,造成过量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触电事故隐患,于是就酿成事故的发生。从煤矿事故发生的运动过程来看,发生事故绝非是由于单一的因素作用的结果,它是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种种原因,并且它们之间有着或多或少的相互关系。同时,由于众多的因素在同一时刻具备发生事故的条件,于是就爆发了意外的后果,而造成了事故。因此,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必须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对事故进行深入的刨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制定出防范事故的措施,以防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