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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违章作业”的论述

作者:赵铸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7日


 
仓库,地地道道的定时炸弹(4)

    出事的仓库,是车间屋檐下的一个窄长的简易棚。上面盖着石棉瓦,四周是砖墙就只有1个门,没有窗户;里面刚好一个人高,中间横着一条水沟。在这2m宽,7m长,又阴暗、又潮湿、又不通风的地方,竟塞进了总重超过10t、包括16个种类的化学原料。

    一进门,左侧是2t多的甲酸,右侧是120个甲酸空桶,大都没有盖或没盖好。甲酸是一种无色的挥发性液体,具有刺鼻的恶臭。可燃,爆炸极限范围在18%~57%。

    与甲酸相距2m的是约5t的亚氯酸钠。它是强氧化剂,虽然本身不燃,却能使通常情况下难燃的物质变得易燃,原来易燃的物质变得更易燃,甚至于爆炸。因此,在任何一本化学品储存、使用书上,都有这样的警句:严禁氧化剂与可燃物质共储混放。

    必须一提的是,在棚内右侧后头,十几种化学品的混放区。那里有比汽油更易燃的甲醛等,也还有更强烈的氧化剂重铬酸钠等。可以说,在这不通风的库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没有外来能量,也极易自动引爆。
 
措施,竟这般短命(5)

    在这次事故的半年之前,3月14日。该厂另一个仓库保管员在称取亚氯酸钠,由于磅秤上残留了硫化碱(一种易燃固体验生活),相互一接触,立即着火,烧掉了十几千克化工原料。

    这曾引起工厂的高度重视,为亚氯酸钠修建专库,并订了仓库保管制度。但是他们忽视了更重要的一面,即应加强对可燃液体(甲酸、甲醛等)、易燃固体(硫化碱、石蜡等)的安全储存,应把它们分别放到通风、干燥的场所,严禁与氧化剂接触或同库存放。

    令人惊讶的是,这个原本不够完整的措施,也只有一个月多一点的“寿命”。4月下旬,工厂新购的领导专车要放进亚氯酸钠专库。领导又决定把亚氯酸钠搬出专库,挤进这出事的仓库。这一举措,大大催化了事故的发生,而且成倍扩大了事故损失。
 
答案,应该清楚了(6)

    根据两位当事人反映,他们那天一进棚内就“感到浓浓的刺鼻气味”。他们长期与甲酸打交道,早已习惯了这种气味。此时如此强烈的感受,证明了棚内积存的甲酸蒸气已达到极高的浓度。

    他们打开氯酸铁桶盖,甲酸蒸气逐渐进入桶内。当他们第三回捅料时,桶内甲酸蒸气浓度已达到其爆炸极限范围内,在亚氯酸钠的氧化作用下,首先起火爆炸,并扩散到整个空间。同样,假如工人不用铁管捅击,那么他的其它工作行为,如物品摩擦、碰撞,仍可能引起同样的爆炸。这时,灾难已难以避免了。

    因此,该工厂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在化学品分类保管上,特别是对可燃物质管理,没有明确。导致这次事故直接原因,把强氧化剂与可燃液体等混放储存。是在本案第二审判决中,法院采纳了我们技术鉴定,工人被“无罪释放”。
 
安全必须向“科盲”宣战(7)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各式各样的化学品,走进了工厂、社交场所和家庭。然而,“安全的化学品是没有的,只有制造、处理和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方式。”然而却有很多人不理解它的“安全方式”,于是,打火机用的丁烷气瓶,进了家用电冰箱,引起爆炸和伤亡,也有把电石和氧气瓶混着放,造成火灾;也有的出事,还找错了原因的,以至一错再错。

    大力宣传科普知识,向“科盲”宣战,是我们安全生产的当务之急。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千万不能不懂装懂。笔者多年在行业安全管理岗位上,曾听到基层同志这样的批评:“我们不懂,是瞎干。你们不懂,是瞎查;出了事,原因又瞎找。受处分的,跟着瞎挨。事故就瞎来,一个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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