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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不会产生效益

作者:吕卫军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4日
 瓦斯爆炸、井喷等重特大事故接连不断的发生,仔细分析其原因,绝大部分是违章引起的。对违章行为的经济惩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只是暂时见效,风头一过,各种违章现象又开始抬头、反弹,明知故犯的习惯性违章禁而不止。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屡见不鲜,“治理不停,违章不断”的怪状一直困扰着我们。导致违章这一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痼疾,其产生的根源在哪里,违章为何难以根治?
 
我们为什么会违章?
如果说违章有收益的话,那收益只在省事、省力、省时。大多时违章并不能获得什么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人的惰性使然。违章最终受到的处罚,一是取决于惩处的力度大小,二是与违章被及时发现并受到惩处的概率有关。通常情况下,我们都偏向于用加大违章惩处的力度来制止违章,但是力度再大,若违章未被及时发现并受到惩处的概率很低,违章者受到的处罚就很小,制止违章的目的就很难达到。由此可见:反违章的关键在于提高违章被及时发现并受到惩处的概率。
假设违章在理论上受到的处罚为Z,得到的收益为Y,违章最终受到的处罚即违章的成本为E,违章被及时发现并受到惩处的概率X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E=Y-X·Z
由上式可知:违章的收益Y一般很难直接用经济价值来度量,违章者也并不期望从违章中得到什么经济利益,其违章的目的基本上是图省事、省力、省时;Z为企业制定的违章处罚数额,当前形式下其处罚力度呈不断加大趋势;在Z已定的情况下,违章被及时发现并受到惩处的概率X决定了违章者最终能否受到处罚,而这正是违章产生的主要根源,也是当前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如何根治违章
从违章的统计结果看:无知性违章的比例很小,通过安全培训教育很容易解决,而习惯性违章却不能简单地通过 就能解决,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及时发现违章并使之受到惩处的机制。
恢复安全工作的真实本质
长期固定思维模式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安全工作只是专、兼职安全人员的事,安全工作与生产过程分离,操作人员确保本岗位作业过程安全的主动意识差,作业过程中最关键的岗位人员不能切实承担安全责任,作业过程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安全控制机制,违章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严重恶化了安全生产局面。其实,安全生产的本质是存在于生产过程之中,与作业过程密不可分,安全技术的复杂性、多样性使得即使是专业安全人员也不能解决所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岗位危险点识别、风险评价、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最终由作业人员完成,别人不能也没有资格能力代替岗位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只有恢复安全工作的本来真实面目,把安全工作真正融入到生产过程之中,岗位人员切实负起安全责任,自觉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才能从源头减少或杜绝违章行为。
强化异体监督的力度
在保证作业过程安全主动意识普遍不强的现状下,通过强化异体监督,能有效制止现场作业违章行为,提高发现违章的概率。除专业安全监督人员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外,还要在岗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作业岗位之间的互查,即作业岗位异体监督。本岗位的危险点、项由其他岗位人员监督,结果与监督者的收入挂钩,从而强化岗位异体监督的效果,整个作业过程中的危险点、项都处于有效的安全监控之下,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提高发现违章并使之受到惩处的概率,从根本上遏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切实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
安全监督人员是实现异体监督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安全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异体监督的效果,能否及时发现、纠正违章行为。异体监督对安全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要求很高,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被聘任安全监督,制定安全监督奖惩管理规定,切实提高安全监督的待遇,使其应享受的待遇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改善安全监督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以调动安全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保证作业现场异体监督的效果。
建立高效的惩罚执行机构
违章行为若不能受到及时应有的处罚,异体监督的效果将大打折扣。重查处,轻处罚,甚至不处罚,违章被发现并受到处罚的概率偏低,违章者的违章成本小,起不到丝毫的警示作用,只会鼓励纵容违章。违章不一定导致发生事故,但违章行为必须受到处罚,建立一个高效的违章处罚机构,是杜绝违章的制度保证。违章查处和违章处罚相分离,可有效避免违章处罚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安全监督只管查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违章现象,不负责违章处罚,以免激化矛盾。处罚由专门的机构根据监督查处的违章情况按规定落实到人头,处罚金额和原因公示于众,给予被处罚者申诉的机会,让其心服口服,从中受到应有的教训。实施查处违章和违章处罚两条线将大大提高发现违章并使之受到惩处的概率,进而增加违章的成本,从根本上减少、杜绝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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