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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因理论之“综合原因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28日

        事故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多重原因综合造成的,既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也不是个人偶然失误或单纯设备故障所形成,而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事故之所以发生,有其深刻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
        综合原因论认为,事故是社会因素、管理因素和生产中危险因素被偶然事件触发所造成的结果。
        事故是由起因物和肇事人触发加害物于受伤害人而形成的灾害现象和事故经过。
        意外(偶然)事件之所以触发,是由于生产中环境条件存在着危险因素即不安全状态,后者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共同构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些物质的、环境的以及人的原因是由于管理上的失误、缺陷、管理责任所导致,是造成直接原因的间接原因。形成间接原因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历史、法律等基础原因,统称为社会因素。
        事故的产生过程可以表述为由基础原因的“社会因素”产生“管理因素”,进一步产生“生产中的危险因素”,通过人与物的偶然因素触发而发生伤亡和损失。
        调查分析事故的过程则与上述经历方向相反。如逆向追踪:通过事故现象,查询事故经过,进而了解物的环境原因和人的原因等直接造成事故的原因;依此追查管理责任(间接原因)和社会因素(基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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