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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与控制——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控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31日

各项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使得系统尽可能地减少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而事故控制与应急救援措施则使得系统尽可能地减少了事故发生的严重性。但从事故特性可知,无论采取了何等先进的技术措施和严密的管理措施,事故有时仍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既使到了科学技术更为发达的明天,人们发明并掌握了更高的生产技术、更先进的材料设备,仍要面临这类新技术所带来的、有时可能是难以预料的后果,更何况在人类控制能力之外的自然灾害。因而,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使企业具有重新恢复生产的能力,使家庭得以休养生息,是事故预防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预防、自留和转移4种方法。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工伤保险对事故预防控制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 直接干预事故预防工作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2) 通过工伤保险自身管理,形成对事故预防的间接影响作用

    通过实行保险费由雇主负担的原则和采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奖励制度,迫使企业或雇主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因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1. 工伤保险

    (1) 工伤及工伤保险

    工伤包括致伤和致残两方面。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致残是指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职业性疾病也属因工致残的保障范围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实行工伤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预防工伤事故,补偿职业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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