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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09日
3.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4.5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3.4.6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
3.4.7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3.4.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医院诊断书等有关调查资料附后,报上级事故调查组。
3.4.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组织的批准方可进行清理:
3.4.10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项目经理批准;
3.4.11重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4.12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政府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3.5事故处理
3.5.1基层单位、分包商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主动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
3.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3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4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3.5.7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区域应停产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分或全部停产整顿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5.8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门或全面停产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6经济处罚额度
3.6.1轻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1000~25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200~500元。
3.6.2发生1~2人重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500~5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500~1000元。
3.6.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5000~2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1000~4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3.6.4特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0000~10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4000~20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3.6.5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管线和文明施工事故的处罚,具体按《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考核奖罚管理办法》执行。
3.7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3.7.1轻伤、重伤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由所属基层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基层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3.7.2轻伤、重伤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在30日内未予办理申请手续的,应由本人或家属一年之内,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部门按出工伤认定申请。
3.7.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8事故统计
3.8.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3.8.2项目管理部(分公司)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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