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1.2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1.4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1.9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1.10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
2.1发电厂和35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2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 110KV及以上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48h;
b.20~110KV以上发供电电气设备36h;
c.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3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4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5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2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6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7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及运行。
3经济损失
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4其他
4.1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4.2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4.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4.4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5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4.6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10MW以下汽轮机叶片折断三片及以上。
4.8 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4.9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4.10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