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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05日

一、编制目的
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各类事故的界定
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项目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3.项目部职工职民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各类原因造成的失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发生垮塌、断裂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
四、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分类及事故场所:
1.触电事故:路基、桥梁、施工临时用电使用发生触电事故等;
2.高处坠落事故:桥梁桩基、墩柱施工、边坡防护施工中,作业人员跌落;脚手架(落地操作平台)搭、拆过程中,施工人员高处坠落等
3.坍塌倒塌事故:模板支撑拆除过程中,支架倒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边坡塌方、孔桩施工等;
4.物体打击事故: 基坑作业、孔桩施工,脚手架、墩柱高处作业、构件吊装区域起重吊装过程物体打击等;
5.机械伤害事故:钢筋加工厂、预制厂大型机械使用、旋转类等机械使用过程中切断、绞断等事故;
五、事故类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事故报告类型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七、事故报告程序
1、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本科室或本施工队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5分钟内向项目部安全科报告,安全科核实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安全领导)及本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30分钟内分别向指挥部安全保通处相关领导及公司安全监管部相关领导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做出书面的伤亡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人:杨健伟 电话:18288210645
2.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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