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3.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3.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3.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4.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 事件的简要经过;
c) 事件造成的影响;
d)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 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 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 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 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 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 设备损坏情况。
f) 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 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 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4.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4.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4.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4.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事故处理经过;
b) 调查分析;
c) 事故定性;
d) 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 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 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1.目的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认定的依据。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3.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3.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3.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3.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3.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3.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3.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3.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3.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3.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3.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