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 、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 、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 (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 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
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 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 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