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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流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20日

1、意外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施救,有效控制,保全证据,及时上报。”的原则。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现场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履行报告责任和组织现场救援。
2、施工现场发生意外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负责人、有关人员必须积极组织人员救助受伤人员,第一时间向最近的医疗机构求助,尽量缩短救助时间,为专业医疗救助机构创造救助条件。
3、对于骨折伤员应先固定骨折部位,方可移动转运伤员。
对于外伤出血伤员,应有效止血。
对于有害气体伤害,应迅速将伤员转移到空旷、通风的场所,积极采取人工呼吸救助。
对于电击伤害,应有效阻断电源后对伤员进行救助。
4、安全生产事故意外发生后,现场负责人、有关人员必须组织人员在救助伤员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意外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发展造成的各项损失。
5、安全生产事故意外发生后,现场负责人、有关人员必须组织人员在救助伤员的同时,应按《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现场相关物证、痕迹、物品原始位置、物品原始状态进行保全,对相关证人进行笔录、登记,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6、意外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
7、意外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后处置由上级法人、相关单位、国家职能单位按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8、意外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为;
   一类事故:一次死亡1-2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类事故:一次死亡3-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三类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9、处理意外安全生产事故的“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相关责任人不明确未处置不放过、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技术措施不完善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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