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惩罚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2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1.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环保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分类
2.1人身伤亡事故(公司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本公司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
2.1.1员工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2公司聘用人员、雇用人员或借用外企业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3员工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因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安全缺陷,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4员工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产品生产或与产品生产有关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5员工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6员工或非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本企业同一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本企业产品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以下之一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7.1资质审查不严,不符合工作要求;
2.1.7.2开工前未对外企业现场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本企业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2.1.7.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外企业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2.1.7.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8非本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本企业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2.1.8.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1.8.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2.1.8.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2.1.8.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8.5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2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协调不力、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2.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电气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产量损失或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
2.4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公路、铁路运输管理规则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
2.5火灾事故:凡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为火灾事故。
2.6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物理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造成停产等事故称爆炸事故。
2.7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造成污染大气和水源,致使人员伤害或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事故。
2.8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的事故。
2.9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因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
2.10破坏事故:凡属有意破坏造成的事故为破坏事故。
3.事故等级划分
3.1国家法律规定
3.1.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包括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3.1.4.2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1.4.3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3.2公司制定 人身伤害事故
3.2.1伤亡事故:死亡1人。
3.2.2重伤事故:员工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的伤害,一般以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即只含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2.3;轻伤事故:员工受伤后,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2.4一般事故:员工受伤后,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
3.3环境污染和产品质量事故
3.3.1特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达30万元以上;
3.3.2重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达3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不达特大事故的;
3.3.4较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在2万元以上,不达重大事故的;
3.3.5一般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不达较大事故的;
3.4火灾和爆炸事故
3.4.1特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4.1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达特别重大事故的;
3.4.2较大事故:造成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达重大事故的;
3.4.3一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达较大事故的。
3.5设备事故
3.5.1特大设备事故
3.5.1.1生产设备(包括设施,下同)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
3.5.1.2其他经国家、行业、上级部门和股份公司认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3.5.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3.5.2.1生产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
3.5.2.2其他经国家、行业、上级部门和股份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3.5.3较大设备事故
生产设备(包括设施)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3.5.4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3.5.4.1生产设备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
3.5.4.2因设备设施、运输工具损坏,使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或油制品(燃油、润滑油、绝缘油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
3.5.4.3其他经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或股份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3.5.4.4虽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与其影响的后果和范围,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其事故等级。
4.事故归属
4.1各车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设施事故均为公司的事故;
4.2公司内产权与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代管协议未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4.2.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4.2.2在设备设施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4.2.3任何单位的承包公司工作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均定为承包单位的事故;
4.2.4任何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均为施工单位的事故。
4.3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并分别统计、上报。
5.事故报告及调查
5.1事故报告
5.1.1公司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外包单位发生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的事故等级,可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事故报告:
5.1.1.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必须报告安环部、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5.1.1.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立即报告安环部、总经理,公司应在1小时内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环部、总经理报告,公司安环部和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1.2各单位发生设备、工艺及各类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等方式逐级向生产部、安环部、总经理报告;
5.1.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对事故进行上报,未及时按照要求上报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事故性质和大小及事故报告延误时间,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4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5.1.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5.1.4.2事故现场伤员抢救情况和恢复生产情况;
5.1.4.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估计不清可暂不报告),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5.1.4.4已经采取的措施;
5.1.4.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调查组织
5.2.1人身伤害事故
5.2.1.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各部门协助配合。
5.2.2重伤事故:由安环部、生产部、行政部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1轻伤事故:由安环部、行政部、生产部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2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生产部、行政部组织进行调查。
5.3设备事故
5.3.1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上级部门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部门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部门不进行调查的,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
5.3.2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严重的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的,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5.3.3较大设备事故
较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安环部、生产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设备制造单位的,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安环部备案。
5.3.4一般设备事故
5.3.4.1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安环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可随时进入事故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5.3.4.2调查组一般由公司领导组织,安环、生产以及有关部门和车间人员参加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调查结果上报安环部备案。
6.调查程序
6.1保护事故现场
6.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公司应在一小时内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派人保护现场;
6.1.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设备进行拍照,收集资料;
6.1.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领导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现场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后方可实施。
6.2收集原始资料
6.2.1事故发生后,安环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环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环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6.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3调查事故情况
6.3.1人身伤害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6.3.2人身伤害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
6.3.3设备事故应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6.3.4设备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6.4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6.5分析原因责任
6.5.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6.5.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6.5.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6.5.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6.5.4.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6.5.4.2规程制度不健全;
6.5.4.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6.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6.5.4.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5.4.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5.4.7违章指挥。
6.6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6.1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6.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6.6.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6.6.2.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6.6.2.3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6.7事故调查报告书
6.7.1一般人身伤害事故以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
6.7.2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6.7.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6.7.3.1伤亡事故登记表;
6.7.3.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6.7.3.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6.7.3.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7.3.5物证、人证材料;
6.7.3.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7.3.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7.3.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6.7.3.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6.7.3.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6.7.3.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6.7.3.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6.8事故统计月度报告、报表
6.8.1安环部应于每季度末将上季度各类事故报告汇总和月度安全综合统计报表以书面方式报公司总经理。
6.8.2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6.8.2.1设备事故次数;
6.8.2.2人身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人数;
6.8.2.3人身死亡事故人数、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8.3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受伤,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6.9事故统计年度报告、报表
安环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度事故报告汇总和安全综合统计年报表报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