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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作者:孙猛 吴宗之 张宏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3日

  (4)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质和能量在很多情况下是逐渐的积聚或叠加的。比如在通风不良的情况下,瓦斯浓度可由0积聚到爆炸下限5%,甚至到燃烧浓度16%以上。再如老空区、废旧巷道的积水,回采工作面的矿山压力的逐步增大等。

  由于煤矿重大事故有以上的特性,煤矿重大危险源在其内涵及外延上和其他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煤矿重大危险源很难由某种危险物质或能量的一个临界量来完全判定。例如,评价一个煤矿是否是瓦斯爆炸事故的重大危险源,不能仅根据煤矿井下瓦斯的某一临界量指标判定,因为只要是瓦斯矿井,就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一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果都是灾难性的,因此,可以说,只要是瓦斯矿井,不管是高瓦斯矿井还是低瓦斯矿井,都可以判定为瓦斯爆炸事故重大危险源,其差别会反映在风险等级的不同上。再如对煤矿火灾事故,不能仅以井下某一种可燃物的量来确定火灾事故的后果,对煤矿水灾事故,不能仅以可进入井下的水的量来确定水灾事故的后果,等等。

  2.3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根据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与特性,可以看出,煤矿重大危险源与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有着较大的不同,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必须依据其定义的表述,即“煤矿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设施或场所”这一概念,着重考虑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危险类别,而将存在的危险物质及其数量作为参考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主要是辨识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突水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只要一个煤矿存在瓦斯爆炸事故危险性,就可以确定为瓦斯爆炸重大危险源;存在火灾事故危险性,就可以确定为火灾重大危险源;其他以此类推。也就是说,一个煤矿,只要存在发生某种重大事故的危险性或可能性,即可定为该种事故的重大危险源。

  3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划分

  在危险评价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层次管理的重点和要求,往往将评价对象按照某种原则进行分解。即把一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数个相对独立,便于评价操作、灾害控制、安全管理的单元,分别进行评价后,再合成各单元的评价结果。这种对评价对象的分解,又叫做评价单元划分。

  对于煤矿生产系统,有一些在空间上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例如,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再大一点如采区、水平、煤层等。这些子系统不但在空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在事故致因上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在实施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价时,可将这些子系统划分成评价单元,从而有益于评价的操作。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①评价单元在空间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②评价单元在生产工艺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③评价单元所在事故致因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④评价单元内大多数评价指标有一个确切的、稳定的取值;⑤评价单元之间事故影响要尽可能小。

  应该注意,不管是以工作面、采区或水平、煤层来划分单元,它们都不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的系统。这些单元内发生事故与否,不仅仅与单元内的因素有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整个煤矿的采掘、通防、供电、提运、排水等系统的影响。如果全矿各生产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那么也不可能有安全的工作面或采区。因此,在评价工作面或采区的危险性时,有很多的工作是评价煤矿各生产系统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4煤矿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的划分

  为了明确地表征危险程度,通过危险评价,需要得到能够反映评价对象发生事故危险性大小的一个相对数值,然后根据危险程度分级方法和分级标准,把评价结果变成危险等级,以明确区分评价结果多大时是相对安全的,多大时是比较危险的。而且根据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的需要,必须按煤矿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大小分成不同的危险级别,以利于不同层次的管理部门分别进行重点管理。

  危险等级可分5级: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Ⅴ级重大危险源。当然也可划分为4个类别或三级,原则是分级方法和标准要结合评价方法和危险源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要尽量地反映评价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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