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煤矿重大危险源危险性与评价单元危险性之间的关系
一个煤矿可能划分为若干个评价单元,每个评价单元都有一个评价结果,下面讨论如何根据各单元的评价结果来得出整个煤矿的危险评价结果。
把各个单元评价结果分值的相加之和或加权平均值来作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评价结果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对于一个煤矿生产系统来说,系统内有危险的单元,也有相对安全的单元,而整个煤矿的危险程度取决于较危险的,特别是最危险的单元,而安全、较安全的单元对全矿的危险程度的影响则不大。把评价结果分值简单相加或取平均值,忽略了高危险单元对全矿危险程度的决定性影响,可能会掩盖煤矿真实的危险程度。
另一种方法是用最危险的单元代表整个煤矿的危险性。这种方法相对合理一些,但也有其片面之处,即无法反映出较危险的评价单元的个数给全矿危险评价带来的影响,因而反映不出采掘工作面越多,危险程度可能会相应越大的情况。
根据以上分析,确定整个煤矿的危险等级,应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以取最危险单元的危险等级作为全矿的危险等级的方法为主,同时考虑各评价单元的危险等级及评价单元个数对全矿的危险等级的影响,从而得出了相对合理的煤矿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的划分结果。
6煤矿重大危险源不同类型灾害的危险性的关系问题
由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得知,一个煤矿可能会同时存在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火灾、透水、顶板事故等多种类型的灾害的危险性。对于不同类型灾害的危险性与煤矿总体危险性的关系,一般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把矿井各类类型灾害危险性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取评价结果中危险程度最高的作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总评价结果;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煤矿各种类型灾害危险性评价结果值合成,得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总评价结果,然而这两种方法都不太合理。
由安全工程学的一般原理得知,某一具体灾害事故的危险性可由下式表达:
R=P•C
式中,R——事故的风险;
P——事故发生的概率或可能性;
C——事故的实际后果或后果严重程度。
在上式中,如果能依据P的准确概率值和C的实际后果值,计算出R的风险值,那么不同灾害事故的危险性是可比的。但实际上得出P的准确概率值、C的实际后果值一般是很难做到的。那么,对于相对赋值的指标合成得到的P的可能性值和C的后果严重值,只能用于同一种评价方法下的不同评价对象的比较,而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得出的评价结果,由于评价指标不同,因而是没有可比性的。
由于煤矿的瓦斯爆炸、火灾、顶板、水灾等事故危险性的评价结果是表示事故的相对风险值,且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是不同的,因此,一具煤矿的不同类型灾害的危险性评价结果是没有可比性的,将煤矿各种类型灾害危险性评价结果值合成为一个值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于煤矿瓦斯爆炸、火灾、水灾、顶板事故等,本身在灾害控制的原理与措施上就有着很大的不同。而以不同类型灾害中危险程度最高的作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总评价结果或将矿井各类型灾害危险性评价结果值合成起来,不利于分门别类地控制煤矿各种类型灾害。
综上所述,对于煤矿重大危险源不同类型灾害的危险性,应该分别进行研究,分别进行评价。不同类型灾害的危险性评价结果分别用于各自类型灾害的预防与控制。
7结论
通过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得出以下结论:
(1)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主要是辨识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
(2)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价单元应根据不同层次管理的重点和要求来划分,并掌握空间上、生产工艺上、事故致因上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原则。单元危险性的评价应包含全矿各生产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的评价。
(3)应根据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的要求,在评价的基础上划分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
(4)根据各单元的评价结果确定整个煤矿的危险等级时,应重点考虑最危险单元对全矿的危险等级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其他评价单元的危险等级及评价单元个数对全矿的危险等级的影响。
(5)对于煤矿重大危险源不同类型灾害的危险性,应该分别进行研究,分别进行评价,以利于各类灾害的预防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