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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因素的定义及产生的原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0日

  第4类 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
  第5类 行为性危险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错误)。
  (3)监护错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因素。
  第6类 其他危险因素
  (1)搬举重物。
  (2)作业空间狭小。
  (3)工具不合适。
  (4)通道和道路有缺陷等。
  2.2 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职业病处理和职工 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2.3 参照GB/T 644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进行分类
  此种方法,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是指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出坠落,是指在高出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20)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扎伤等。
  2.4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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