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会多样化,将轻伤对应C值定为1,造成十人以上死亡的C值定为100,其他情况的C值均介于两挡间,如下表所示:
C值 | 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7 | 严重,重伤 |
3 | 重大,致残 |
1 | 引人注目不利于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
D——危险性程度(分值)
根据测算和经验,D分值在20以下,被认为是低微风险,可以忽略;
若分值在20—70之间,判为一般风险,要教育提示注意;
若分值在70—160之间,判为显著风险,需培训教育,采取防范措施和关注改进并视情制定管理方案;
若分值在160—320之间,判为高风险,需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控制,要对应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即行改进;
若分值在320以上的表示风险值不可容许,除对应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即行控制外,还要从制定应急预案、培训教育和演练等多种控制措施入手,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若直接威胁到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和消除隐患。如下表所示:
危 险 程 度 | D值 | 风险等级 |
极其危险 | >320 | 1级 (不可接受风险) |
高度危险 | 160—320 | 2级 (重度风险) |
显著危险 | 70—160 | 3级 (中度风险) |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 20—70 | 4级 (可接受风险) |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 <20 | 5级 (可忽视的) |
D≥160 为重大风险 |
将属于3、4级的风险判定为“普通风险”,将属于1、2级的风险判定为“不可接受风险”即为 “重大风险”, 需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加以控制。
5.4.2 环境因素评价(方法)
主要采用“是非判断法”与“综合评分法”。
a)下列情况可直接采用“是非判断法”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的(如超标排放粉尘、气体、固废等污染物,水电能源资源按消耗偏高等);
●国家法规或地方政府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或限制替代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多氯联苯等,淘汰的工艺、设备等);
●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有害废物;
●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如:危险化学品以外泄露、火灾、爆炸、环保设备故障或人为事故等;
●环保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关注、要求控制的;
●能源、资源和原材料消耗严重超标(浪费)的。
b) 采用“综合评分法”从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率、关注程度、可恢复性、能源资源消耗、可节约度共7个方面进行评价判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各因子取值见下表:
评判因子 | 评判标准(评判因子分值范围,可用插值法确定) |
A、影响范围 | 超出地区范围 | 超出社区范围 | 超出厂区范围 | 场区范围内 |
5-4 | 4-3 | 3-2 | 2-1 |
B、影响程度 | 影响非常严重 | 影响严重 | 影响一般 | 影响轻微 |
5-4 | 4-3 | 3-2 | 2-1 |
C、发生频率 | 持续发生 | 周间歇发生 | 月间歇发生 | 偶然发生 |
5-4 | 4-3 | 3-2 | 2-1 |
D、关注程度 | 关注强烈 | 关注较大 | 关注一般 | 关注微弱 |
5-4 | 4-3 | 3-2 | 2-1 |
E、可恢复性 | 恢复难度很大 | 恢复难度较大 | 恢复难度一般 | 恢复难度较小 |
5-4 | 4-3 | 3-2 | 2-1 |
F、能源资源消耗 | 消耗严重 | 消耗较大 | 消耗一般 | 消耗较小 |
5-4 | 4-3 | 3-2 | 2-1 |
G、可节约度 | 节约度较大 | 节约度一般 | 节约度较小 | 节约度很小 |
5-4 | 4-3 | 3-2 | 2-1 |
表中A至E各评判因子之和大于17分的环境因素可评定为“重要环境因素”;F、G任何一项等于5分或两项之和大于8分时可评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注:根据实际情况,有些部门、单位可能不存在重要环境因素。
5.5 评价申报
5.5.1各部门、单位将识别汇总的危险源、环境因素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评价,编制危险源风险评价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确定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编制“重大风险清单”、“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安质部。
5.5.2安质部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危险源风险评价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和“重大风险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进行汇总、审定,形成公司“重大风险清单”、“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布。
5.6 风险控制
5.6.1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或考虑变更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消除(即改变设计以消除危险源,如用机械来代替人工等,从本质安全的角度去设计以达到绝对安全);
b)替代(即降低风险或用低危害物质替代,降低伤害或损坏发生的根源或潜在的严重程度);
c)工程控制措施(即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安装通风系统、现场警戒隔离人员或危险等);
d)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即使用安全标志、危险区域标识、反光标志、报警器、警示语、培训教育、安全制度、安全规程、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
e)个体防护设备(即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口罩、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
5.6.2安质部针对公司发布的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各部门、单位进行有效控制。
5.6.3 各部门、单位针对公司确定的普通风险、环境因素均应进行运行控制,制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对其进行控制,确保降低风险。
5.6.4各部门、单位对确定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培训,必要时持证上岗。
5.6.5安质部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防检查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表”。
5.6.6 安质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月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实施监督考核,并保持有效记录。
5.7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更新
在下列情况下,对“危险源风险评价表”、“重大风险清单”、“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进行更新:
a)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或对其控制发生较大变化;
b)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
c)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颁发、修订、替代、废止等情况);
d)公司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时;
e) 新项目、新工艺的投入使用以及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f) 新材料、新设备设施的投入使用以及发生变化时;
g)人员管理、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h)相关方的抱怨明显增多时;
i)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事故、事件和不符合时。
5.8如果发生以上变化,相关部门、单位要提出申请对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变更、识别、风险评价以及控制措施的制定。
5.9对新增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评审、确认所属等级,报安质部进行审定。经安质部评审确认,属于一般或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的,执行5.4、5.5、5.6条款的相关规定。
5.10如果没有以上所描述的变化,安质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风险、重要环境因素的风险评价。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文件/记录管理控制程序》 HJHA/QES-CX01-2012
6.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HJHA/QES-CX02-2012
6.3《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HJHA/QES-CX06-2012
6.4《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HJHA/QES-CX14-2012
6.5《环境保护管理控制程序》 HJHA/QES-CX15-2012
6.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HJHA/QG04-001-2012-04
6.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HJHA/QG04-001-2012-05
6.8《消防检查制度》 HJHA/QG04-001-2012-13
6.9《安全生产责任制》 HJHA/QG04-001-2012-02
6.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HJHA/QG04-001-2012-12
6.1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HJHA/QG04-001-2012-19
6.12《月度风险抵押金制度》 HJHA/QG04-001-2012-17
7 记录(表格)
7.1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 JL04-01
7.2 危险源风险评价表 JL04-02
7.3 重大风险清单 JL04-03
7.4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JL04-04
7.5现场检查记录表 JL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