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液化天然气生产及运输和车间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部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第五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督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结合公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有:
第六条 外部违章作业。
第七条 管道气压试验。
第八条 车辆行驶。
第九条 其他。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 ,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三)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室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公司重大危险源 ,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
(三)完善本部室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助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执行责任人制度。
第四章 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按照场址、总平面布置、站内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装置、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有序的辨识。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委托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附件1)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每年组织重大危险源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 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报告注销。
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公司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提前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公司每年开展一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监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两级管理。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室直接监控管理,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监控部位,须落实安全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清晰完备,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定,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并经公司考核合格。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车辆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七章 安全检查
公司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附件2)。在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源,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应当责令直接管理部门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