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本质安全,使三级危险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上级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危险点的管理。
第三条 危险点定点原则
(一)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储存和使用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四)发生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三级危险点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级危险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第六条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技术质量安全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危险、危害辨识,确定危险点部位,划分危险点等级,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危险点分级是根据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致因条件的高低,致害物逸散能量的大小,事故对人、物的影响程度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将危险点设定为三个级别:
(一)Ⅰ级危险点是易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公司有全局性影响的场所;
公司Ⅰ级危险点:LNG储罐区、制冷剂储罐区
(二)Ⅱ级危险点是易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公司局部有较大影响的场所;
公司Ⅱ级危险点:压缩厂房、液化厂房及装置区、脱硫工段装置区、合成工段装置区、锅炉、中控楼一楼配电室、压缩厂房配电室、锅炉中控楼配电室
(三)Ⅲ级危险点是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受到伤害,但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不大的场所。
公司Ⅲ级危险点:联合动力厂房、循环水、脱盐水站、化学管理中心
第八条 危险点确定后,若因生产条件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需变更或撤销时,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三级危险点管理
第九条 人员素质要求
(一)岗位工作人员和班组长
1、掌握该危险点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该危险点所有设备、设施性能和安全使用、贮存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
2、熟悉该危险点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其他检查责任人
必须了解该危险点设备、设施性能和工艺要求,以及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状况,掌握发生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为控制危险、危害因素,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不同等级按不同要求实施相应管理。
(一)Ⅰ级、Ⅱ级危险点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位责任人负责检查。
(二)Ⅲ级危险点由部门领导、班组长、当班岗位责任人负责检查;
(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醒并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三级危险点管理程序
(一)张挂危险警示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
(二)编制安全检查表;
(三)规定检查周期和内容;
(四)各级责任人按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
(五)反馈隐患信息,落实整改措施;
(六)检查考核;
(七)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严格控制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物质的使用量。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各级危险点检查表,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和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周期
(一)Ⅰ级危险点总经理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公司;主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部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
(二)Ⅱ级危险点公司主管领导每月检查一次;部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
(三)Ⅲ级危险点部门领导每周检查一次、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
(四)各级危险点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做好当班检查工作,并有记录。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
(一)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应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落实整改;
(二)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以确保危险点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检查与考核
各级人员按规定不定期巡回检查Ⅰ、Ⅱ、Ⅲ级危险点,并做好检查记录和考核工作。巡回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危险点日常管理和各级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二)检查发现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三)重大隐患是否及时反馈、处理;
(四)危险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有无其他事故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点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八条 三级危险点资料由安全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