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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的划分原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27日

GB 14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给出的辨识单元定义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 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对于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这一定义基本适用,但其中个别内容需要作必要的调整。一个是“工厂”的概念,因为现行的《重大危险源辨识》主要适用于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工贸企业,提出“工厂”的概念是合适的。但是特种设备的应用范围远远大于化学危险品的相关行业,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不但包含有工贸企业,而且还包括国家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甚至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居民小区。所以,使用“工厂” 一词不准确,改为“组织”的提法更为贴切。另外一个就是有关边缘距离小于500 m的问题。笔者认为,仅仅以500 m这样的空间距离的概念来界定一个由几台(套)设备、设施组成的辨识对象,考虑不尽周密。如果在这样的空间距离内的几台(套)设备、设施分属同一组织的不同工作部门或团组分别进行操作、管理,那么,将其列为一个单元进行辨识不利于后续的重大危险源日常监管。所以,应当加入操作、管理团队的内容。这样,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的定义应当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组织、边缘距离小于500m且由同一组人员进行操作、管理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具体的辨识单元的划分,应参照单元定义和辨识原则,结合特种设备数据库的相关基础信息和设备、设施的实际运行状况,逐一对照、分析、划定。对于大型设备、设施,原则上按台(套)计。对于由多台(套)设备组成的特种设备集群,考虑到这些设备在工艺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而工艺上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事故的关联性,极有可能引发相关设备的衍生事故。因此,应当将每一个特种设备集群作为单一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予以整体考虑。

对于压力管道,由于其通常依据工艺要求或使用需要,按压力、管径等的不同分段组合、连续敷设。为了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正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相统一,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的划分,以使用登记单元为辨识单元。对于各类气瓶,由于其数量巨大,而且具有使用范围广泛、流动性强的特点。为了对各类气瓶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我国现行的气瓶安全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管理重点。为了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现实安全监管模式相统一,对于各类气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将各个气瓶充装单位整体作为独立的辨识单元。总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辨识单元的划分,过粗或过细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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