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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3日

1.国外安全生产法的产生
    安全生产立法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从中世纪起,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手工业向机器大生产转移,由此伴生了工业危害。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职业危害日益加剧,矿山塌翻、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恶化,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工业革命之初,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控制Et益严重的工业事故成为政府、社会、法学家所关注的问题。
    人类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进入到20世纪后,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使世界范围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进入人类的视野。191 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了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家。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纪,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世界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它从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角度出发制定的。随后,183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
    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的。当时美国由于3年内战(1861~1864年南北战争)后,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马萨诸塞州的调查报告中充满了令人悚然的伤亡事故悲剧。于是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制定工作。
    日本在1868--1873年明治维新期间,资本主义发展较迅速,工业发展较快。1877年大阪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接着其他府、县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规程,这为以后的工厂法出台奠定了基础。1897年El本政府应15个府、县的请求,草拟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但因议会更迭,拖至1914年才予通过并颁布。
    20世纪初到70年代,资本主义发展正处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Et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在安全卫生方面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不少国家都鉴于这种新的形势,为适应生产的发展,不断修改原来的《工厂法》。例如,英国在1937年、1948年、1959年、1961年四次修改了1832年颁布的《工厂法》;日本于1923年修改了1914年颁布的《工厂法》;印度1981年颁布的《工厂法》在1891年、1911年、1922年、1934年、1948年作了五次修改。有的国家把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内,例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颁布的《劳动基准法》(即《劳动法》)中把安全卫生作为第五章,共14条编入该法内;前苏联在1970年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的劳动法原则》(以下简称《劳动法原则》)中把劳动安全卫生作为第七章,共11条纳入《劳动法原则》内。
    2.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年)结束后,随着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和高、新、尖端技术的运用,一些国家愈来愈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范围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已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卫生基本法,这就是20世纪70年代时各国相继纷纷制定和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原因。
    美国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1968年1月,约翰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卫生计划,包括立法工作。但由于他即将下野和当时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的示威活动扭转了国会的注意力,另一原因是他们的计划遭到工业界和雇主的反对,因而该提案未获通过。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各界。在这种严峻的事实面前,国会经激烈的争辩后,终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样,就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去制定安全卫生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国家对各州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和颁布了《劳动基准法》,把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作为其中的一章;但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逐渐显得不适应工业界和劳动者的要求。1972年,劳动省?  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这项立法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   继上述国家之后,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  布了《职业卫生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r新的《职业卫生法》,另外墨西哥(19781年)、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年)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这一时期可称为是安全卫生立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是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问题的基本大法,又多是授权法,即该法规定授权有关大臣、部长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从属性法规,例如:条例、规程等,毋须再绎国会审议等繁杂立法手续。这样可以加速立法进程,及时发挥法律效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在英、美等国已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制定了不少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经过20世纪70年代大规模的安全卫生立法时期之后,各国随着社会、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又在安全卫生法上做了不少的重新修订或局部条款修改的立法活动,使之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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