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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发展概览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16日

2014年12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全面规范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环顾世界,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起源、规范于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开启工业革命进程、较早步入工业化社会的欧美发达国家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建设方面为世界作出了典范。
工业革命与职安立法萌芽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从无到有,从单一的、零星的、只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行业、地区、工人)的法规到综合的、全面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基本法,并辅以一系列的从属法规和标准,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体系,经过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一般认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萌芽于欧洲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随着欧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应运而生。
    工业革命发轫于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是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的一场生产与科技革命。工业革命实现了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重要变革,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凸显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危害。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推进,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矿难、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发生,促使人们从法制的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
    英国工业革命期间,雇员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条件均由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合同”确定,国家法律只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而并不保护雇员应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劳动。雇员常常被迫忍受苛刻的待遇,加上当时的工厂体制不健全,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根本没有保障;尤其是当时棉纺工厂的劳动条件尤为恶劣,工时长,工资低,雇佣的多为女工和童工。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英国随后在183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等作了硬性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也逐步发展起来。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步英国的后尘,加入“工厂立法”的行列。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的,当时美国正值三年内战(1861—1864年南北战争),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人员伤亡事故频发。1877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的制定工作。
上世纪70年代职安立法高潮
    20世纪初期到70年代,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期间,为适应生产发展,英国曾在1937年、1948年、1959年、1961年四次修改《工厂法》。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新科技革命推动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发生巨大变化,规范职安立法迫在眉睫,欧美诸国越来越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已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与健康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健康基本法。这一立法的酝酿过程终于在1970年代集中出炉,掀起了一波职安立法的热潮。
    1970年,美国率先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先前,美国试图推行《工人补偿法》以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失败以后开始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健康标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68年1月,约翰逊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计划,包括立法工作。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国会经过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样,联邦政府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制定安全健康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领导。
    英国在1970年也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质疑。英国随后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三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虽然比美国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
    继美国、英国之后,1974年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健康法》。欧美地区蓬勃发展的立法运动推动了全球职安立法的进程。在亚洲,日本于1972年6月8日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我国台湾地区在1974年4月16日也颁布了《劳工安全卫生法》。在拉丁美洲,墨西哥于1978年制定了《安全卫生法》,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两国均于1979年颁布了《安全卫生法》。这一时期堪称职安立法的黄金时期。
美国职安法治的借鉴意义
    在欧美发达国家中,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体系是比较完善和规范的。美国较早制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门类齐全,可操作性强。中美两国在国土幅员、地形地貌、自然气候、工业门类、人口民族种族等方面均较相似,因此相较于其他欧美发达国家而言,美国的职安法治建设对我国更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自1970年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至今,美国已建立健全了一个系统全面、功能完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为保证《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有效实施,美国劳工部相继在1971年和1978年专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和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除了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外,美国根据法律的要求,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并围绕标准体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美国于1971年制定了第一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即《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标准》。此后,美国相继制定了石棉尘标准、铅标准、苯标准、砷标准等400多种有毒物质最高域值和听力保护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范围广泛,关系到大众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与此同时,美国十分注重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从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开始就注重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贴近实际,使绝大多数企业能达到或做到这一标准,从而得到了广泛的贯彻实施。大部分行之有效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如在制作化学药剂过程中,要求雇主提供的工作场所危害物浓度符合允许最高域限值标准、危险品运输标准、石棉尘标准、乙烯氧化物标准、苯浓度标准、甲醛(福尔马林)浓度标准、消防标准、危险物品处置和紧急救助标准、危险核能源封闭处置标准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又相应制定了安全管理规程、太空限制允许标准、建筑业高处坠落保护标准、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标准、脚手架标准、职业接触血缘病因物质标准、建筑物铅暴露接触标准等。同时,对以往甲醛标准、亚甲氯化物标准、个人防护设备标准、呼吸器保护标准等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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