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登存字〔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你(单位) (案由)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局)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 (就地或者异地) 方式,存放于(地点)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序号 | 名 称 | 数 量 | 型 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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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请确认: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厅(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