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9 | 复杂、极复杂矿井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 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案,人员分 工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 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表,重大事 故隐患的报告、治理方案,事故 隐患“五落实”报表,隐患排查 (整改)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 抽查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 四条。 |
10 |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 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6号)第十条、十四条、十 五条。 |
11 | 中等、简单矿井水
害隐患排查治理 |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案,人员分 工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 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表,重大事 故隐患的报告、治理方案,事故 隐患“五落实”报表,隐患排查 (整改)人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 。 抽查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 四条。 |
12 |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 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6号)第十条、十四条、十 五条。 |
13 | 防隔水煤(岩)柱留
设及管理 |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
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 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煤柱 留设相关文件资料、批准文件。 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 七条。 |
14 |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 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 九条。 |
15 |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当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符合要求。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
专门设计,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实施。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九十二条、 九十三条。 |
16 | 矿界隔离设施 |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
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 井上下对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 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防隔水 煤(岩)柱设计及批准文件。现场 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 七条。 |
17 | 水体下煤柱留设 | 河流、湖泊、水库、采煤塌陷区和海域等地面水体下采 煤,留足防隔水煤(岩)柱 。 | 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 图,防隔水煤(岩)柱设计及批 准文件。现场核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八十四条。 |
18 | 按照裂缝角与水体采动等级留设不同类型的防隔水煤
(岩)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岩柱)。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八十七条。 |
19 | 顶板含水层煤柱留 设 |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 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 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 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防隔水 煤(岩)柱设计及批准文件,“ 两带”高度观测记录。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零四 条。 |
20 | 导水通道煤柱留设 |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 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 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 (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 矿井充水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 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水 害防治措施。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零二 条。 |
21 | 煤柱变更 | 煤柱变更设计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 专业机构完成,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论证、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认证报告 、论证资料,变更设计、批准文 件。现场核查。 |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 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 (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第 一百零八条。 |
22 | 水淹区下开采设计 |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 、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 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 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 进行。 | 井上下对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 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 水性图,专项开采设计及批准文 件 。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九十 九条。 |
23 | 水害预测预报 | 根据采掘计划,编制年度、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年初 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和水害预测图。 | 水害分析预测表和水害分析预测 图,审批、验证情况。现场抽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三十七条。 |
24 | 突水事故报告 | 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 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 水情况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调度记录,调度录音。现场核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七条。 |
25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报告 |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 文地质类型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 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水文地质类型报告主要内容符合规定。 | 水文地质类型报告,企业总工程 师批准文件。现场抽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十三条。 |
26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较大及以上水 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矿井应当 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