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 要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应成 果。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条。 |
2 | 矿区地貌地质水文 补充调查 | 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 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 态。对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 、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 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 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 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调查记 录。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
3 | 地表水体水文补充 调查 | 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 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 、含泥沙量、水质以及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对可 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 量监测。 |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调查记 录。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
4 | 井泉情况水文补充 调查 |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 、水质、水温、气体溢出情况及类型、流量(浓度)及其 补给水源。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调查记 录。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
5 | 老空水文情况补充 调查 | 查老空的位置、分布范围、积水量及补给情况等,分析空 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矿井生产的影响。 |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调查记 录。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
6 | 地面岩溶水文补充 调查 |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 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 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 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 。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老窑调 查记录,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 水性图,矿井与周边煤矿采空区 相关资料台账。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
7 | 周边矿井水文补充 调查 |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 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 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 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矿井采 掘工程平面图、矿井与周边煤矿 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
8 |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 勘探 | 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 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 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物探、钻探设计、施工等符合 要求。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 师组织审批。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 验证。 | 矿井采掘接替计划,水文地质报 告,水文类型报告,矿井三维地 震报告和精细解释报告,矿井水 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及批准文 件,矿井水文地质充勘探成果报 告(或资料)及批准文件或验收 意见。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 |
9 |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 勘探工作。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 五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0 |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 勘探 |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采用井下钻探、物探、化探、 监测、测试等综合勘探方法,针对井下特殊作业环境,采 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放水试验和井下物探应符合规定 |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水 文地质充勘探成果报告(或资 料)。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1 |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 勘探工作。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 五条。 | ||
12 | 主要含水层水文观 测 |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 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 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 水动态观测系统观测记录、涌水 量观测成果台账,水位动态分析 资料,水质分析成果台账。现场 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 六条。 |
13 | 地面水文观测 | 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 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 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 联系的地表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 析研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 下水的规律,测算补给、排泄量。 | 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 果台账,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 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14 | 建设矿井水文观测 | 主要穿层开拓石门、暗斜井揭露的各含水层、导水断层、 突水点都要进行观测和编录。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 每延深10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 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 水量。 | 水文地质剖面图,突水点卡片。 现场检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七条。 |
15 | 矿井涌水量观测 | 井下要建立健全水位和涌水量观测网,分井、分水平、分 采区进行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井下新揭露 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 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 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以适当延长观测间隔 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 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 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涌水量观 测台账,出水点观测台账,封闭 墙管理台账,采空区涌水观测记 录,测量工具校验记录,观测人 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七条。 |
16 |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 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者 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作业班次观测涌水情况,掌握 水量变化。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 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 验。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七条。 | ||
17 |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防水闸墙必须留泄水 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雨季加密观测,发现异常及 时处理。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一百条。 | ||
18 | 疏水降压时涌水量 观测 | 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 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 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 | 涌水量观测记录、台账,观测人 员入井位置监测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 查〔2018〕14号)第二十七条。 |
19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