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6 | 爆破物品巷道内运 |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炸药车厢、电雷管车厢、牵 引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不得 同时运送其他物品。严禁其他人员乘车。列车的行驶速度 不得超过2m/s。
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 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 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 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 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 爆炸物品运送管理规定,视频监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四十条 |
17 | 送 | 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 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控资料,调度记录。个别了解。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四十条 |
18 |
|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 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 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 、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 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四十一 条。 |
19 | 爆炸物品人力运送 | 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领取 的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 工监护下运送。领取的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 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
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 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在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 井筒上下。 | 爆炸物品运送管理规定,视频监 控资料,调度记录,个别了解。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四十二 条。 |
20 | 地面爆炸物品库最 大贮存量 |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 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 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 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 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 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 过500万发。 | 爆炸物品发放记录,库存台账,
入库记录,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二十七 条。 |
21 |
|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 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 该库所供应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二十七 条。 |
22 | 井下爆炸物品库最
大贮存量 | 不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发放 爆炸物品硐室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不超过3箱。每个硐室贮 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 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 天的需要。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 爆炸物品发放记录,库存台账,
入库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三十四 条。 |
23 | 工作地点爆炸物品
存放 |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 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 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 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五十四 条。 |
24 | 电雷管发放管理 |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 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发放 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 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 | 检查记录,检测仪器,检测记录
。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百三十七 条。 |
25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