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避险设备设施 | 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 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
紧急避险设施建成后的功能测试符合要求。 | 功能测试相关资料,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 三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 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第 六百九十条;《煤矿井下紧急避 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 监总煤装[2011]15号)。 |
2 |
|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线路,巷道交叉 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采区避灾路线上设置压风、供 水管路、阀门。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八十 四条,第六百八十七条。 |
3 |
| 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七十 三条。 |
4 | 避险设备设施管理
维护 |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 格和种类。 | 矿井避灾路线图、管理制度,紧 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机构人 员设置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八十 八条。 |
5 |
| 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每天巡检1次。
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 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九十 二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 装〔2011〕15号)。 |
6 | 其它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它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