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1 | 建设项目安全准入 条件管理 |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采矿 许可证、批准资料。现场检查建 设项目实际施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煤矿安 全规程》第六条。 |
2 | 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二条。 | ||
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 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是否擅自组织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4 |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5 | 安全设施设计管理 |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批准资料、采掘工程平面图、作 业规程。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 |
6 | 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 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7 |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 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 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 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 试运转除外); (三)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 规模生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五条 | ||
8 |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 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 证照、项目批准的文件、安全设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1。 | |
9 | 建设项目基础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施设计,发包或承包协议、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审查批准资料,施 工组织设计,采掘工程平面图, 生产计划,安全监控系统记录, 人员位置监测记录,作业规程, 突出矿井抽采计量相关资料,预 评价报告。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
10 |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 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三条,第九 条。 | ||
11 | 煤矿企业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 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 定》第十一条。 | ||
12 | 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 现场。 |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第 十二条。 | ||
13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 证照、项目批准的文件、安全设 施设计,发包或承包协议、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审查批准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程平面 图,生产计划,安全监控系统记 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作业规 程,突出矿井抽采计量相关资 料,预评价报告。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
14 | 转包、分包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证照、项目批准的文件、安全设 施设计,发包或承包协议、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审查批准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程平面 图,生产计划,安全监控系统记 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作业规 程,突出矿井抽采计量相关资 料,预评价报告。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
15 |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 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 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5.2.1。 | ||
16 | 建设项目地质预报 |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编制单 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报。 | 地质预测报告,工程地质预报, 地质水文地质通知单,井筒地质 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 面图等10种主要基础资料,专项 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5.2.2。 |
17 | 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 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等主要基础资料。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5.1.3。 | ||
18 | 当井巷工程施工至接近有预报的地质灾害区域时,施工单 位的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地质、水文地质通知单,并制 定预防地质灾害因素的专项措施。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5.2.3。 | ||
19 |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 设计 |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 情况进行调整。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 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原设计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变更。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组织 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 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 技术措施及相关审批文件、学习 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11。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20 |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 设计 |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 编制、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 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 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 技术措施及相关审批文件、学习 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12。 |
21 |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 设计变更 |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 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 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 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 变更设计及批准文件,应急防范 措施。现场抽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13。 |
22 |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 管理 |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 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现场检查及督促整改记 录。现场抽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13。 |
23 | 施工单位有工商登记、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 资质与工程级别相符。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号)第二十三条;《煤矿建设安 全规范》(AQ1083-2011)第4.1 | ||
24 | 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 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发包 给1 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 (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 家。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 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 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 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 质。 煤矿建设项目由2 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 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 | 证照原件,相关施工单位资质文 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核 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2,4.8。 |
25 | 倒卖、出租、出借 、挂靠、非法转让 施工资质 | 施工单位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施工资质。 | 证照原件,相关施工单位资质文 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核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
26 | 建设单位机构设置 及人员配备 |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 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施工项目 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 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 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 考勤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 书,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 。现场抽考。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4、4.5。 |
27 |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 制度建立 |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 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与培训制度、事 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 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抽查部分规 章制度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抽考人员检查其责任制是否 与实际工作一致。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3。 |
28 | 施工单位机构设置 及人员配备 |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 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施工项目 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 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 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 考勤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 书,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 。现场抽考。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4、4.5。 |
29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制度建立 |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 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与培训制度、事 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 批制度、安全会议、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干部值班和下 井带班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制度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抽查部分规 章制度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抽考人员检查其责任制是否 与实际工作一致。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3、4.21、4.23、4.24 |
30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 | 是否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照制 度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落实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条。 |
31 | 监理单位资质及履 职 | 监理单位的资质有效并与工程级别相符,现场监理人员执 有效监理资格证书。 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安监总煤监〔2012 〕153号文件要求不得少于4人)。 | 证照原件、监理单位资质文件、 监理人员名册、资质。现场核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8;《加强煤矿建设安 全管理规定》(安监总煤监〔 2012〕153号文件)。 |
32 |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方案,并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 督促施工单位隐患整改,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 |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审 查签字,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等 。现场抽查。 | 《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第 十八条。 | |
33 | 入井人员管理 | 矿井施工二、三期工程时,每班同时进行掘进作业人员不 超过 100 人。 | 考勤记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 现场抽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25。 |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 | 检查依据 |
34 | 建设单位应急管理 |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建设单位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 小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 备,保证正常运转。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每年必须至少组 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 矿山救护协议,应急救援领导小 组成立文件、应急预案及修订记 录,矿井救灾演习记录。现场抽 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28,4.29。 |
35 | 施工单位应急管理 | 煤矿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救援器材、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每 年必须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应 急预案及修订记录,矿井救灾演 习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28,4.29。 |
36 | 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 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号)第二十六条。 | ||
37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号)第二十六条。 | ||
38 | 联合试运转 |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 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 联合试运转报告,并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联合试运转 的时间,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 试运转安全措施、联合试运转报 告及检测等相关台账,委托评价 合同及评价机构资质。现场抽查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号)第二十七条;煤安监监察〔 2007〕44号文件第五条。 |
39 | 联合试运转方案编制内容符合要求。 |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件第 五条。 | ||
40 | 联合试运转正常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 ||
41 |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井底车场 、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 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 m范围 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
42 | 支护材料选择 |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采区变电所等主 要硐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井下机 电设备硐室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外 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 现场抽查。 |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 2021〕156号)第三十七条。 |
43 |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 护,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爆炸物品库出口两 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 度不得小于5m。 | |||
44 | 安全设施与条件 |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应当由煤矿建设 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竣工验收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号)第二十九条。 |
45 | 验收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 | 告、监督核查资料。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五条。 |
46 | 建设矿井图纸资料 | 矿井建设期间,按规定填绘建设工程有关图纸。 | 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 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 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 图。现场抽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 2011)第4.26、4.27。 |
47 | 其他要求 |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 | 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 | 有关规定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