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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总体布局检查表

作者:魏得果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07日
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1993)、(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10)等的规定,对总体布局进行合理性及合规性检查,具体如下表3-1。
3-1 总体布局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论
备注
1
总体布局
 
 
 
 
1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1.1条
 
 
 
1.2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的分区原则应遵循: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1.3条
 
 
 
1.3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1.4条
 
 
 
1.4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1.5条
 
 
 
1.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1.7条
 
 
 
1.6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1.8条
 
 
 
1.7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1.9条
 
 
 
1.8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自然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1993)第4.1.6条
 
 
 
1.9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的组织人流和物流。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GB50187-1993)第4.1.7条
 
 
 
1.10
焦化区宜靠近炼铁区布置。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5.5.2条
 
 
 
1.11
焦化区不应布置在窝风地段。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5.5.3条
 
 
 
1.12
贮煤场、贮焦场宜与钢铁厂的综合料场联合布置,当单独布置时,宜布置在焦化区厂内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布置在运输方便,不影响贮煤场、贮焦场扩建和改造的地段。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5.5.4条
 
 
 
1.13
焦炉应避开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5.5.6条
 
 
 
1.14
干熄焦装置宜布置在焦炉机组的中部或焦炉端部,其配套设施宜靠近干熄焦装置。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5.5.7条
 
 
 
1.15
煤处理、焦处理过程的除尘地面站宜就近布置在尘源点附近。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第5.5.8条
 
 
 
1.16
粗苯精制区应设高度不小于2.2m的围墙,围墙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处,在正出入口处应设有人值守的门卫。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
第5.5.14条
 
 
 
1.17
焦油加工区宜布置在焦化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装置端部的边缘地带,并应与铁路、道路运输连接方便。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
第5.5.15条
 
 
 
1.18
煤气净化区、粗苯精制区、焦油加工区的油库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与铁路、道路运输连接方便。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
第5.5.16条
 
 
 
1.19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段,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1条
 
 
 
1.20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千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2条
 
 
 
1.21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距,不应小于50m。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3条
 
 
 
1.22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4条
 
 
 
1.23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6条
 
 
 
1.24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7条
 
 
 
1.25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9条
 
 
 
1.26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第5.2.10条
 
 
 
2
竖向布置
 
 
 
 
2.1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2.1条
 
符合
 
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2.2条
 
符合
 
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第5.2.2.3条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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