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 检查时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管理漏洞或隐患明细 | 备注 | |||
7 | 临时 消防设施 | 消防设施 设置 | 施工现场未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 |||
未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超过3层)。 | ||||||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无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未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不能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 ||||||
临时消防 给水系统 |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无稳定、可靠的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 |||||
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管径小于DN100; □距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小于5.0m;□消火栓的间距大于120m; | ||||||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超过30000m3(单体)的在建工程,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 ||||||
□未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未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超过40米。 | ||||||
□各结构层均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接口设置不符合规定。 | ||||||
□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未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每个设置点少于2套。 | ||||||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不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的要求 | ||||||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未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 ||||||
□未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超过2个,□阀门未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无明显标识。 | ||||||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未设置醒目标识 | ||||||
工程名称 | 检查时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管理漏洞或隐患明细 | 备注 | |||
8 | 灭火器配置 | 下列场所未配置灭火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 ||||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 ||||||
达不到灭火器的GB50720-2011最低配置标准 | ||||||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未经计算确定;□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 ||||||
超出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 ||||||
9 | 应急照明 | □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水泵房;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未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 ||||
10 | 防火管理 | □未落实总承包负责制□在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未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建立、不落实。 | ||||
□未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未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无演练;□未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
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 | ||||||
消防安全负责人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 ||||||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未严格实施监理 | ||||||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未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 ||||||
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 | ||||||
□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始终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识被遮挡、挪动,□挪用消防设施。 | ||||||
施工期间,擅自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 | ||||||
□施工现场未严禁吸烟;□施工现场发现吸烟 | ||||||
工程名称 | 检查时间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管理漏洞或隐患明细 | 备注 | |||
防火管理 | 动火管理 | □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未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 | ||||
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或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 | ||||||
在可燃建筑材料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 ||||||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 ||||||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在每个动火作业点配备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 ||||||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未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 ||||||
动火作业后离开前,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明暗火种及其他火灾隐患。 | ||||||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严禁明火 | ||||||
□未严禁施工现场明火取暖;□有人违规明火取暖 | ||||||
9 | 现场 用电 |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
□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未及时更换。 | ||||||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 ||||||
距配电盘□2m范围内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 ||||||
□可燃库房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未使用防爆灯具。 | ||||||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小于500mm。 | ||||||
10 | 施工 现场 用气 | ※□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不符合合格、完好和有效规定;□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