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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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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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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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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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器材应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2.储存位置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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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722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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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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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清点账物制度,禁止吸烟制度,安全操作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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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号令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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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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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的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器材保管、押运、爆破、安全监督员,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经核定工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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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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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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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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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
第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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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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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区域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仓库区应建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2.仓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3.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仓库区。4. 仓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围墙外。 爆破器材库房距本库服务的爆破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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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745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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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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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炸药必须单独建立库房,距离>25m;临时性库存的最大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氨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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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722
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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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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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7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办公及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库房内不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照射灯具距库房>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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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722
第7.4条
GB15745
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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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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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存放,若条件受限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爆破器材储存应堆码整齐、稳当,下垫高>0.1m,留安全通道宽>0.6m,包装箱距离墙>0.4m,堆码高度<1.6m。
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并有足够的防火(灭火器、砂、铁楸等)、防静电、防雷设施;库容量小于100t者,蓄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库房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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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722
第7.4条
GB15745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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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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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收发应该符合下列规定: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该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测;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3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6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碉室,面积≥9m2)里进行,不应在库房或者壁槽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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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722
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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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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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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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号令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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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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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爆破器材除严格遵守《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和库外临时存放,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管理人员看守。储存箱要指定专人保管。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2.发放爆破器材必须指定专人审批,仓管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破器材核发凭单》发放爆破器材。发放人和领取人必须在发放单上签名。3.严格库房管理。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告和追查。5.不得在库(室)内开箱和切、剪导火索,不得在距仓库25米内取样检验。对散落在库(室)地面的炸药粉沫,要及时清扫处理,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
省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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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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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编入监理规划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如爆破作业等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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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TB 10402第6.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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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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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有效,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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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TB 10402第6.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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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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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如爆破工程、隧道开挖等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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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TB 10402第6.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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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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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器材暂存室安全规定:
1 爆破器材暂存室仅适用于小煤矿及地表以下开挖爆破作业场所。2 爆破器材暂存室的存量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且折合成炸药量不应大于24kg。3 当雷管暂存在符合要求的保险箱内时,允许和其他爆破器材同室存放。保险箱内雷管数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4 爆破器材暂存室距爆破作业点边缘及各种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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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745
第6.3条、
GB 6722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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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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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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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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