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标准 依据 | 实际 情况 |
1 | 区域布置 | 1-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 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炼钢安全规程》 | |
1-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 ||||
1-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 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下表中的规定: | ||||
1-4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易燃易爆区域电气防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
1-5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有关规定。 | ||||
1-6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为单层建筑物,操作层至屋顶的层高不应低于3.5m;如为两层建筑物,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5m, 下层高度不得低于3m。 | ||||
1-7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 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并在能源管理中心。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管理室与主厂房间相通的门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窗。 | ||||
1-8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 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 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 ||||
1-9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 ||||
1-10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 电源。焦炉煤气抽气机至少应有两台(一台备用),均应有两路电源供电,有条件时, 可增设一台用蒸汽带动的抽气机。 | ||||
1-11站房内主机之间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3m;如用作一般通道应不小于1.5m;如用作主要通道,不应小于2m。房内应留有放置拆卸机件的地点,不得放置和 加压机械无关的设备。 1-12两条引入混合的煤气管道的净距不小于800mm,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5%。引入混合站的两条混合管道,在引入的起始端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
1-13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
1-14鼓风机的主电机采用强制通风时,如风机风压过低,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 ||||
1-15站房内应设有消防设备。 | ||||
1-16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 ||||
2 | 设备结构 | 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 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 | |
2-2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 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 ||||
2-3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
2-4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 ||||
2-5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 ||||
2-6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2-7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2-8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 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 ||||
2-9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 ||||
2-10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在管道隔断装置前、 | ||||
2-11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 ||||
2-12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 ||||
2-13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 ||||
2-14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 ||||
3 | 煤气操作 | 3-1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 二人。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 《炼钢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3-2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 | ||||
3-3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验,试验前不得涂漆和保温; ——试验前应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征得安全 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 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 ——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不应同时试验相邻的 两段;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 可整体进行试验; ——用多次全开、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插板、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检查水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测量水封、排水器水位高度,并把结果与 设计资料相比较,记入文件中。排水器凡有上、下水和防寒设施的,应进行通水、 通蒸汽试验; ——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杂物,放掉水封里的水,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 检查完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关闭人孔后,才能开始试验; ——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不应带压修理,测试数据全部作废,待 正常后重新试验。 | ||||
3-4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计算压力的1.15倍,压力应逐级缓升, 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进行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 逐级升压,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每级稳压5min,以无泄漏、目测无变形等 为合格。 ——埋地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1.5倍。 | ||||
3-5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2 ——架空煤气管道经过检查,符合3-3的规定后,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如下:加压机前的室外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510mmH O),但不小于 2 2×104Pa(2040mmH2O);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1.5×104Pa(1530mmH O), 2 2 但不小于3×104Pa(3060mmH O);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外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 抽气机最大升压加2×104Pa(2040mmH2O);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内管道应等于 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3×104Pa(3060mmH O);常压高炉[炉顶压力小于 2 3×104Pa(3060mmH O)者为常压高炉]的煤气管道(包括净化区域内的管道)为 2 2 2 2 5×104Pa(5100mmH O),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为炉顶工作压力的1.0倍,减压阀组后的净煤气总管为5×104Pa(5100mmH O);常压发生炉脏煤气、半净煤气管道 为炉底最大送风压力,但不得低于3×103Pa(306mmH O);转炉煤气抽气机前气冷却、 净化设备及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510mmH O)。 | ||||
3-6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 ||||
3-7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氧气管道 下方停留。 | ||||
3-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 ||||
3-9在氧气、乙炔和煤气阀站附近,不应吸烟和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 ||||
3-10遵守煤气操作的通用规定。 |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标准 依据 | 实际 情况 |
1 | 区域布置 | 1-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 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炼钢安全规程》 | |
1-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 1m 。 | ||||
1-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 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下表中的规定: | ||||
1-4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易燃易爆区域电气防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
1-5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有关规定。 | ||||
1-6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为单层建筑物,操作层至屋顶的层高不应低于3. 5m ;如为两层建筑物,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 5m , 下层高度不得低于 3m 。 | ||||
1-7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 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并在能源管理中心。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管理室与主厂房间相通的门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窗。 | ||||
1-8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 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 有与煤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 ||||
1-9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 ||||
1-10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 电源。焦炉煤气抽气机至少应有两台(一台备用),均应有两路电源供电,有条件时, 可增设一台用蒸汽带动的抽气机。 | ||||
1-11站房内主机之间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 3m ;如用作一般通道应不小于1. 5m ;如用作主要通道,不应小于 2m 。房内应留有放置拆卸机件的地点,不得放置和 加压机械无关的设备。 1-12两条引入混合的煤气管道的净距不小于 800mm ,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5%。引入混合站的两条混合管道,在引入的起始端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
1-13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
1-14鼓风机的主电机采用强制通风时,如风机风压过低,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 ||||
1-15站房内应设有消防设备。 | ||||
1-16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 ||||
2 | 设备结构 | 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 微正压。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 | |
2-2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 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 ||||
2-3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 ||||
2-4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 ||||
2-5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采用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的系统,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 ||||
2-6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2-7活动烟罩的升降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2-8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 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 ||||
2-9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 ||||
2-10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在管道隔断装置前、 | ||||
2-11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4m ,且应引出厂房外。 | ||||
2-12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 ||||
2-13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回收煤气的氧含量不应超过2%;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若煤气不能回收而向大气排放,烟囱上部应设点火装置。 | ||||
2-14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 ||||
3 | 煤气操作 | 3-1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 二人。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 《炼钢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 |
3-2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 | ||||
3-3转炉煤气设施与管道严密性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道系统施工完毕,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和焊缝,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验,试验前不得涂漆和保温; ——试验前应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征得安全 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单独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安 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 ——管道以闸阀隔断的各个部位,应分别进行单独试验,不应同时试验相邻的 两段;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管道以插板或水封隔断的各个部位, 可整体进行试验; ——用多次全开、全关的方法检查闸阀、插板、蝶阀等隔断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检查水封、排水器的各种阀门是否可靠;测量水封、排水器水位高度,并把结果与 设计资料相比较,记入文件中。排水器凡有上、下水和防寒设施的,应进行通水、 通蒸汽试验; ——清除管道中的一切脏物、杂物,放掉水封里的水,关闭水封上的所有阀门, 检查完毕并确认管道内无人,关闭人孔后,才能开始试验; ——试验过程中如遇泄漏或其他故障,不应带压修理,测试数据全部作废,待 正常后重新试验。 | ||||
3-4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空管道气压强度试验的压力应为计算压力的1.15倍,压力应逐级缓升, 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进行检查,如无泄漏及异常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 逐级升压,直至达到所要求的试验压力。每级稳压5min,以无泄漏、目测无变形等 为合格。 ——埋地煤气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的1.5倍。 | ||||
3-5架空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2 ——架空煤气管道经过检查,符合3-3的规定后,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如下:加压机前的室外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510mmH O),但不小于 2 2×104Pa(2040mmH2O);加压机前的室内管道为计算压力加1.5×104Pa(1530mmH O), 2 2 但不小于3×104Pa(3060mmH O);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外管道应等于加压机或 抽气机最大升压加2×104Pa(2040mmH2O);位于抽气机、加压机后的室内管道应等于 加压机或抽气机最大升压加3×104Pa(3060mmH O);常压高炉[炉顶压力小于 2 3×104Pa(3060mmH O)者为常压高炉]的煤气管道(包括净化区域内的管道)为 2 2 2 2 5×104Pa(5100mmH O),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的煤气管道为炉顶工作压力的1.0倍,减压阀组后的净煤气总管为5×104Pa(5100mmH O);常压发生炉脏煤气、半净煤气管道 为炉底最大送风压力,但不得低于3×103Pa(306mmH O);转炉煤气抽气机前气冷却、 净化设备及管道为计算压力加5×103Pa(510mmH O)。 | ||||
3-6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 ||||
3-7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氧气管道 下方停留。 | ||||
3-8转炉修炉停炉时,各传动系统应断电,氧气、煤气、氮气管道应堵盲板隔离,煤气、重油管道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更换吹氧管时,应预先检查氧气管道,如有油污,应清洗并脱脂干净方可使用。 | ||||
3-9在氧气、乙炔和煤气阀站附近,不应吸烟和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 ||||
3-10遵守煤气操作的通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