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标准依据 | 实际情况 |
1 | 管理 要求 | 1-1企业应依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 | |
1-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取得操作资质证。 | ||||
1-3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防火防爆应急预案。 | ||||
2 | 安全作业许可 | 2-1天然气作业应实施安全作业许可制度,实施分级控制,明确安全作业许可的申请、批准、实施、变更及保存程序。 |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 | |
2-2安全作业许可只限所批准的时间段和地点有效,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应进行作业,安全作业许可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程序变更。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证明,也应得到批准,并在作业期限内有效。 | ||||
3 | 生产设施一般规定 | 3-1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 ||
3-2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 ||||
3-3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
3-4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 ||||
3-5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时,供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
3-6与反应炉等高温燃烧设备连接的非工艺用燃料气管道,应在进炉前设两个截断阀,两阀间应设检查阀。 | ||||
3-7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截断阀和8字盲板或其他截断设施,确保装置检修安全。 | ||||
4 | 建(构)筑物 | 4-1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固定甲级防火窗。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 ||
4-2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2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设备平台,可设1个梯子。 | ||||
4-3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 ||||
5 | 集输 管道 | 5-1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注:1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 ||
6 | 防雷 | 6-1站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7 | 防静电 | 7-1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罐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 ||
7-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
7-3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 ||||
7-4当金属导体与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信息系统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