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消防系统及控制室现场安全检查表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监控室等场所)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 | 消防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基本 要求-设置要求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中: 1 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的旅馆建筑(含客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
2. | 按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供水、供电系统。 | |||
3. | 凡是有消防系统,包括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急广播、消防供水远程控制、防烟和排烟系统等的企业,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 |||
4. | 消防控制室可以与视频监控室、门卫室等设在一处,但应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人员经过消防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资质证书,并熟悉控制室作业要求。 | |||
5. | 不需或无法安装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装置的生产车间、仓库(含露天堆场)和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如无报警系统的计算机房等场所应设监控点,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可与治安监控系统共用),进行24小时监控。 | |||
6. | 消防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基本 要求-资料和设计要求 | 应保存各建筑物消防设计、验收资料;资料范围应符合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求。各项消防设施资料应登记编号,由专人负责,按档案进行管理。 | ||
7. | 火灾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 |||
8. | 形成火灾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 | |||
9. |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种类等,应符合清单或图表的内容。 | |||
10. | 建立消防控制室(含摄像监控装置、消防电话、报警装置、应急广播等)设备设施的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 | |||
11. | 消防供水系统 | 未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 min的消防用水量。 | ||
12. |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 |||
13. |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 |||
14. |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消防用水系统。 | |||
15. |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16. |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消防水泵应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应保证在火警后30 s内启动。 | |||
17. | 消防泵房应由专人控制水压或实行自动控制,应实行巡查,并保存记录。 | |||
18. | 消防供电系统 | 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消防供电要求是: 1)单位供电来源于两个供电所,不具备条件时,至少应来源于同一个供电所的两台变压器; 2)由供电所通过专线供电; 3)单位内部同时应配备自备发电机; 4)单位内部的消防供电应设两路供电。 | ||
19. |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 L/s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 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消防供电要求是: 1)单位供电除正常生产用电以外,单设一路保安用电,分别来源于两个供电所,不具备条件时,至少应来源于同一个供电所的两台变压器; 2)单位内部的消防供电应设两路供电,如未设保安用电,则企业应该配备自备发电机。 | |||
20. | 其他单位的消防供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但消防供电也应单设自备发电机。 | |||
21. | 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 |||
22. | 企业配电站内单独设置消防设备配电箱。 | |||
23. |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 |||
24. | 自动报警系统 | 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 ||
25. | 火灾探测器表面无腐蚀、破损,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安装牢固;探测器上确认灯应当朝向进门时易观察的位置,并正常工作。 | |||
26. |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临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当大于30m。 | |||
27.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且有中文标志;按下报警按钮能发出报警信号传递到消防控制室。 | |||
28. | 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有效: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短路或断路,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现故障信号;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能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能记录报警时间;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或断路,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现故障信号;消音和复位功能正常;控制器应当有本机自检功能,且功能有效。 | |||
29. |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当安装于明显位置,声、光报警信号正常;能在3s内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消音和复位复位功能正常。 | |||
30. |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和手动状态下以下功能应有效:使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短路或断路,能在100s内发现故障信号;使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或断路,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现故障信号;消音和复位功能正常;控制器应当有本机自检功能,且功能有效。 | |||
31. |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功能有效: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联动控制器能接收报警信号,并发出联动信号,各受控模块及设备、受控现场设备接信号动作正常。 | |||
32. |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手动状态下功能有效: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联动控制器能发出联动信号,各受控模块及设备、受控现场设备接信号动作正常。 | |||
3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喷头应确保正常喷水,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无堵塞、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现象。 | ||
34. | 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启闭标志应明显。 | |||
35. |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只。 | |||
36. | 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开启试验阀,观察报警阀的启动;开启手动阀门,报警阀动作应当正常。 | |||
37. | 水力警铃应当安装在公共通道或者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与报警阀的连接长度不应当大于20m.鸣响时间应当在90s内,且声音正常。 | |||
38. |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 | |||
39. |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能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预作用系统应能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 |||
40. |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符合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的数值。 | |||
41. | 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向配水管道内充水,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 |||
42. | 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 |||
43. |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并完好有效。 | |||
44. |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 |||
45. |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 | |||
46. |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系统、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5L/s流量的气压给水设备供给10min初期用水量。 | |||
47. |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 |||
48. | 气体灭火系统 |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应当设声光报警装置、释放指示标志。 | ||
49. | 无窗或者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应设置排气装置;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装置。 | |||
50. | 储瓶及系统组件应当有专用储瓶间,室内温度0℃~50℃,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储瓶间出口应当直通室外或者疏散走道;地下贮瓶间应当设机械排风装置。 | |||
51. | 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 | |||
52. | 储瓶应有耐久性标记、编号,注明灭火剂名称;外观无机械性损伤;高压软管连接可靠。 | |||
53. | 喷嘴的外观无机械性损伤,表面及孔口无污物。 | |||
54. | 选择阀手柄附近应当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标牌。 | |||
55. | 阀驱动装置电磁驱动的,电气连接线敷设,电磁铁芯动作灵活性应符合要求;气动驱动的,气瓶电磁阀动作灵活性及电气连接敷设、驱动气体的压力值应符合要求。 | |||
56. | 手动应当能启动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延时30s;启动后,防护区外声光报警情况正常,释放指示亮灯时间、复位情况正常,相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情况正常;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情况(火警、放气、故障)正常。 | |||
57. | 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 | 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线路是否完好。 | ||
58. | 是否定期对装置进行维修保养。 | |||
59. | 装置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一般是8年) | |||
60. | 消防 控制室 |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 ||
61. | 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室内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 |||
62. |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和显示功能有效:能控制消防设施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能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能显示保护和监控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能显示消防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 |||
6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排烟设施、消防供水远程控制、消防电话、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等设施的手动控制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 |||
64. | 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 | 警报装置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应有中文标志。 | ||
65. | 警报装置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报;应急广播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大于12.5m。 | |||
66. | 应急广播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 |||
67. |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 消防控制室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独立的通信系统。 | ||
68. | 电话总机应与消防电话分机保持通信畅通。 | |||
69. | 分机应以直通方式呼叫;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 | |||
70. | 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值班室、消防队(站)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24小时开机的移动通讯设备。 | |||
71. | 运行和管理 | 消防系统及控制室应设置消防标识并进行管理。 | ||
72. |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配电室等场所,应实行巡查,并保存记录。 | |||
73. | 每月至少对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配置和完好等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记录应有检查人员签字;其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及油罐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现场悬挂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 |||
74. | 每季度至少对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供水、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一次检查,其中应包括对相关设施、管道和闸阀、预作用系统等状态及有效性的检查;全年应覆盖全部设施;检查应保存记录。 | |||
75. | 制定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的检测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
76. | 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的全面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 |||
77. |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日常检查信息(包括时间、部位、设备名称等)等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 |||
78. | 应对消防监控的历史记录打印归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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