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技术中心或检测站,不含不使用化学品的质量检验现场)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 | 试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 化学试剂应当储存在专用存放点,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存放并形成存放清单;试验室现场使用的化学试剂数量控制在较小数量,规定存放的最大限量,明确各类试剂存放的负责人。 | ||
2. | 剧毒品的存储场所应将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登记备案。 | |||
3. | 剧毒品存储场所配备存储保险箱、防盗门,应经过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和检查合格。 | |||
4. | 剧毒品保管使用人员应经过具有资质单位的培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
5. | 建立剧毒品台账或清单,登记品种、数量,购买日期,领用人及日期等;领用剧毒品试剂时应经过批准,配制的试剂不准存放;入库和领用实行“五双”制度。 | |||
6. | 剧毒品使用和保存现场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 |||
7. | 建立气瓶清单或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出入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 |||
8. | 氢气、乙炔等气瓶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或在防爆柜内(防爆柜内宜有排凤装置和泄漏报警装置);输送管道无泄漏,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记录情况。 | |||
9. | 试验室化学试剂储存要求 | 化学品存放点保存各类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 ||
10. | 化学试剂存放点严禁吸火;禁止在易燃易爆化学品存放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 |||
11. | 各类化学试剂应有安全标签,或在包装物、容器上标明其名称。 | |||
12. | 有毒品应装入密封容器,贴好标签,放在专用的药品架上保管,并进行数量登记。 | |||
13. | 化学试剂品包装无破损、渗漏,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 |||
14. | 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 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 |||
15. | 过量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当日如没有开封,应退回储存室保管,不得留在试验室内过夜。 | |||
16. | 试验室化学试剂使用要求 | 作业现场有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人员熟悉并执行其内容。 | ||
17. | 化学品使用现场有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 |||
18. | 剧毒、腐蚀性试剂使用人员应穿戴劳动保护用具,使用现场 | |||
19. | 易燃、有毒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允许在通风柜里使用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5升。 | |||
20. | 操作人员按安全操作规程佩戴相关劳防用品。 | |||
21. | 化学试剂废弃要求 | 试验后的废液、残渣分别放入专门容器,并放置在固定位置,不得随意处置。 | ||
22. | 废弃的容器、包装物集中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按危险废物处置。 | |||
23. | 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置危险废物。 | |||
24. | 专用设备设施及操作 | 洗瓶机等设备的门联锁装置完好;离心机等高速旋转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旋转物飞出。 | ||
25. | 高低温试验箱、恒温恒湿箱、烘箱温度控制装置完好,使用时手不得进入箱内。 | |||
26. | 冷库工作时,有正在工作的标志。 | |||
27. | 不得接触或靠近电压高、电流大的带电或通电部位;可能接触带电或通电部位时,应穿绝缘胶靴及戴橡皮手套等防护用具;使用高电压、大电流实验至少要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 | |||
28. | 在开关或发热设备的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性或可燃性的物质。 | |||
29. | 高压试验装置 | 高压釜在指定地点使用,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压力及温度在其容许的范围内。 | ||
30. | 放入高压釜的原料,不可超过其有效容积的三分之一。 | |||
31. | 高压釜内部及衬垫部位清洁,盖上盘式法兰盖时将位于对角线上的螺栓一对对依次拧紧。 | |||
32. | 高温 装置 | 使用高温装置的实验,室内配有消防器材,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 ||
33. | 使用高温装置时使用干燥的手套;需要长时间注视赤热物质或高温火焰时,应戴防护眼镜;处理熔融金属或熔融盐等高温流体时,穿上防护鞋。 | |||
34. | 燃烧炉点火时,应先喷出燃料,再点火,之后送入空气或氧气。 | |||
35. | 气瓶 管理和 储存 | 气瓶有检验合格标志;其中氧气瓶、氢气瓶、乙炔瓶等每3年检验一次,氮气等惰性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应报废;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 ||
36. |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志应符合要求:(氢气瓶为淡绿色;氮气瓶为黑色;氨气瓶为淡黄色;二氧化碳瓶为铝白色;乙炔瓶为白色;氧气瓶为淡蓝色)。 | |||
37. | 气瓶应储存在专用位置;同一地点放置的气瓶数量不应超过5瓶;各种气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空实瓶的存放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 |||
38. |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存放时安全帽应旋紧。 | |||
39. | 液氮气瓶及 使用 | 液氮罐应放在户外或置于通风良好的室内;钢瓶处于垂直竖立的位置,并有防倾倒装置;钢瓶的安全阀和内胆爆破片等安全装置应完好。 | ||
40. | 低温液体管路应装有安全阀,防止气体变热引起管路损坏或人员受伤。 | |||
41. | 液氮罐排放液体时应戴安全护目镜或面罩;液氮倒入保温瓶,留有缝隙,防止爆喷。 | |||
42. | 氢气发生器及氢气 使用 | 氢气发生器及氢气使用现场,通风良好。 | ||
43. | 现场有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 | |||
44. | 电气 | 设备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未经批准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 ||
45. | 配电箱、柜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积水、密封性良好;配电箱、柜前方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因工艺布置、设备安装确有困难时可减至0.8m,但不应影响箱门开启和操作)。 | |||
46. | 配电箱、柜及设备外不得有裸带电体;设备或配电箱、柜上的电气元件有可靠屏护;设备电气线路绝缘和接地完好,设备电气箱、柜除维修外,不得打开用来散热或其他用途。 | |||
47. | 配电箱、柜、板有编号,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配电柜应有单线系统图,标明进出线路、电器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插座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区别或标志。 | |||
48. | 消防 设施和器材 | 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完好,安全出口门确保完好无破损,能开启自如。 | ||
49. | 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持畅通;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并完好有效。 | |||
50. | 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 | |||
51. | 消防器材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现场人员不应挪动和破坏消防器材。 | |||
52. | 有灭火器每月检查合格的现场记录,并明确记录责任人。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应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重量,用称重法检查,称出的重量与灭火器瓶体钢印所示总重量相比较,如果低于钢印所示量50g的,应送维修单位检修;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 | |||
53. | 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未损坏或遗失; 2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3 灭火器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4 灭火器的零部件齐全,并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 5 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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