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宾馆公共区域、通用要求,不含餐饮、娱乐场所具体要求)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 | 宾馆客房建筑和设施基本 要求 | 宾馆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民用建筑物的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改造时应重新进行防火分区设计并经过验收;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 ||
2. | 按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宾馆建筑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宾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应每年检查检测合格。 | |||
3. | 宾馆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季度企业对库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行检查一次,每年涵盖系统全部装置。 | |||
4. | 宾馆有消防供水系统,满足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 | |||
5. | 宾馆所在建筑物应安装防雷装置。 | |||
6. | 严禁在宾馆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 |||
7. | 宾馆管理资质 | 宾馆单位应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 ||
8. | 总经理应接受全国或省级旅游岗位培训指导机构开展的饭店管理专业教育或培训,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 |||
9. | 保安人员应从公安机关指定的保安机构派出或经过本单位培训和技能考核后上岗。 | |||
10. | 游泳池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救生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 |||
11. | 宾馆内从事餐饮场所、娱乐经营事项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 |||
12. | 宾馆公共区域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合理,保持畅通;不能将旋转门作为疏散门;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目标志,清晰地标识出玻璃的存在。 | ||
13. | 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能被手动打开;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紧急停止按钮,按下按钮运行中的门扇应停止。 | |||
14. | 普通吊线灯,灯具重量在1kg以下者,可直接用软导线安装;1kg以上的灯具则须采用吊链吊装;灯具重量超过3kg者,其与顶棚的连接须通过预埋的吊钩或螺栓;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卤钨灯具不能在木制或其它易燃材料上吸顶安装。 | |||
15. | 公共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和有应急供电系统;电梯、大堂、走廊、停车场出入口等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 |||
16. | 公共区域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 |||
17. | 客房 环境和设施 | 客房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入使用后不得有异味;装修后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 ||
18. | 客房空气质量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与卫生许可证定期审核同时进行,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 |||
19. | 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 | |||
20. | 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无破损、无卷边、无开裂、无脱落。 | |||
21. | 如铺设地毯,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边缘及裂缝,并符合阻燃性要求。 | |||
22. | 客房 卫生间 | 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浴缸上方安装扶手,且完好、牢固。 | ||
23. | 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浴缸及淋浴间配有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并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 |||
24. | 卫生间应有完好、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如排风扇);浴缸和淋浴间均有单独照明且照明度良。 | |||
25. | 照明灯具应防水、防尘。 | |||
26. | 客房服务活动 | 客房服务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服务人员熟悉并执行; | ||
27. | 登高时使用梯台,注意安全;站在窗台上擦外层玻璃要系好安全带,且牢固有效;清扫天花板墙角或灯管,应使用梯台或凳子。 | |||
28. | 正确佩带保护手套使用清洁剂及清洁用品,并了解其化学属性,防止溅入眼睛或腐蚀皮肤。 | |||
29. | 吸尘器、地毯机、高速磨光机等移动电气设备及其电源线绝缘良好,无破损。 | |||
30. | 吸水泵应设有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 |||
31. | 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警示牌。 | |||
32. | 服务人员应每日检查电器完好状态,客人离开房间时检查室内是否遗留烟头、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33. | 日常清理客房,烟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中。 | |||
34. | 客房内消防 要求 | 应在客房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请勿卧床吸烟”标识、《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识。 | ||
35. | 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 |||
36. | 客房内设烟雾报警或红外报警探头,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一次,并保持记录。 | |||
37. | 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并通过标识或服务指南提示具体位置。 | |||
38. | 高层宾馆的客房应配备发生火灾时逃生使用的防烟面具及使用说明。 | |||
39. | 客房区域应设置应急广播。 | |||
40. | 电气 线路和设施 | 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线路架空或在地面穿金属管敷设;线路完好无损,无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 ||
41. | 配电箱、柜及设备外不得有裸带电体;设备或配电箱、柜上的电气元件有可靠屏护;设备电气线路绝缘和接地完好,设备电气箱、柜除维修外,不得打开用来散热或其他用途。 | |||
42. | 配电箱、柜、板有编号,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配电柜应有单线系统图,标明进出线路、电器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插座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区别或标志。 | |||
43. | 现场无未经批准的临时线路;现场不得使用未经过批准的大功率电气。 | |||
44. | 消防 设施和器材 | 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完好,安全出口门确保完好无破损,能开启自如。 | ||
45. | 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持畅通;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并完好有效。 | |||
46. | 现场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配备示意图或清单,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 | |||
47. | 现场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每月检查合格的现场记录,并明确记录责任人。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应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重量,用称重法检查,称出的重量与灭火器瓶体钢印所示总重量相比较,如果低于钢印所示量50g的,应送维修单位检修;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 | |||
48. | 室内消火栓符合以下要求: 1 消火栓、阀门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不应上锁,周边不得堆放物品; 2 消火栓箱内设施完好,无杂物; 3 消火栓水带采取双叠式或卷式,外观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4 喷水枪完好,无锈蚀,放置在规定位置,能与水带接头完好结合。 | |||
49. | 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未损坏或遗失; 2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3 灭火器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4 灭火器的零部件齐全,并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 5 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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