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容 | 备注说明 | 检查选项 | 检查结果 |
1、生产经营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性能适用的灭火器;不得使用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 1、灭火器设置点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大于5具;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3、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是指如1211、化学酸碱、倒置式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等。 | 无隐患有隐患 | |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高度合理; | 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且设置高度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 无隐患有隐患 | |
3、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 无隐患有隐患 | ||
4、灭火器材设置点周边应预留足够操作空间,通道不得堵塞; | 无隐患有隐患 | ||
5、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无隐患有隐患 | ||
6、设有灭火器箱时不得上锁,且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 | 无隐患有隐患 | ||
7、灭火器送修时,每次送修的灭火器不得超过配置单元的四分之一,如超出时,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 无隐患有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