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内因火灾 防治 | 1、矿井应有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 “规程”第228条 | 应有国家授权单位鉴定资料,取煤样应符合规定。 | |
2、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对火区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和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 “规程”第247条,《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自然发火第3条 | 查记录、查报表,记录、报表是否齐全,数据是否齐全。 | ||
3、消除采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 | 《质量标准化标准》防治自然发火第4条 | 查记录有无高温点。 | ||
4、井底车场、井下机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规程”第121条 | 现场勘察支护情况。 | ||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 “规程”第230条 | 检查采区设计方案、采掘工程平面图,现场检查。 |
表2-1 防火安全检查表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内因火灾 防治 |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方法。采用此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 《矿井防灭火规范》以下简称“防火规范”第11条 | 检查防灭火专门设计和防火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 |
7、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 “防火规范”第12条 | 检查防灭火专门设计和防火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 ||
8、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允许掘进巷道。 | “防火规范”第16条 | |||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石门上方的煤柱。 | “规程”第231条 | 检查采区设计方案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 ||
10、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 | “防火规范”第19条 | 现场检查主扇风压。 |
表2-1 防火安全检查表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内因火灾 防治 | 11、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消防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井下消防管路每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m设支管和阀门。 | “规程”第218条 | 现场检查。 | |
12、自燃矿井应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①一级、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 ②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 ③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④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剂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 “防火规范”第30、31条; “规程”第228条 | 检查综合防灭火措施及设计,现场检查。 |
表2-1 防火安全检查表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内因火灾 防治 | 13、注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的具体要求,可采用集中或分区式布置。 |
“防火规范”第31条 | 检查防灭火灌浆系统设计及现场检查。 | |
14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 现场检查。 | |||
15、灌浆系统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输水、防冻等措施。 | 检查灌浆系统输浆及现场检查。 | |||
16、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装备以下仪器: ①检测CO、CO2、CH4、O2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②测定水温、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 现场检查。 | |||
17、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 “规程”第233条 | 检测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实际灌浆量台账。 | ||
18、每处火区都有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 |
“规程”第246、248、249条 |
查资料、图纸、火区管理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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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启封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
表2-1 防火安全检查表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内因火灾 防 | 20、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②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2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
“规程”第250条 “规程”第240条 |
检测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查阅有关设计。 查资料、记录。是否按时封闭。 | |
1、井下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 “规程”第10条 | 现场检查。 | ||
2、进风井口应设防火铁门,如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 “规程”第219条 | 现场检查有无防火铁门或措施的执行情况。 |
表2-1 防火安全检查表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外因火灾防治 |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 “规程”第220条 | 现场检查,井口有烟头即为有过明火。 | |
4、井上、下绞车房、矿灯房、变电所等主要场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处配备铁锨、砂箱和二台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 赣煤安字〔2004〕21号文 | 现场检查其配备数量、灭火器是否符合要求。 | ||
5、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应符合: ①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不小于80m; ②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小于50m; ③矸石山、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上风侧。 | “规程”第216条 | 实地测量。 | ||
6、井下和井口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主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 | “规程”第223条 | 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