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防尘 | 1、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 “规程”第151条 | 应有国家授权单位鉴定资料。 | |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①胶带斜井和运输平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②供水管路安设应到达井下各采掘点和转载点; | “规程”第152条 | 检查防尘系统图及现场检查。 | ||
3、溜煤眼是否有存煤;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风眼。 | “规程”第153条 | 现场检查确定有无存煤;是否兼用。 | ||
4、掘进工作面应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措施。 | “规程”第17条 | 现场检查是否采取了防尘措施。 | ||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有无净化水幕。 | “规程”第154条 | 现场检查有无净化水幕。 | ||
6、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应安设喷雾装置。 | “规程”第154条 | 现场检查有无喷雾装置。 | ||
7、是否使用了个体保护用品。 | “规程”第154条 |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用了个人保护用品。 |
表3-1 防尘安全检查表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防尘 | 8、消除浮尘,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 “规程”第155条 | 长度5m,厚度2mm,飞扬煤尘(用手抓、握能成团的)为煤尘堆积。 | |
9、按国家规定对产生的粉尘进行监测。 | “规程”第740条 | 作业场所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 二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面每3个月一次,其他场所6个月一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个月一次。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6个月测定一次。 | ||
10、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规程”第156~157条 | 查阅资料,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是否用了隔爆设计(指有煤尘爆炸的矿井)。 | ||
12、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 ①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隔爆棚水量400L/m2;水棚距顶梁不小于100mm,距轨面不小于1.8m,棚区长不小于30m。 | “规程”第155、156条 “规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第51条。 | 按“规程”现场检查与查资料、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检查时间。 |
表3-1 防尘安全检查表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防尘 | ②采、掘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隔爆棚水量200L/m2,棚区长度不小于20m; ③水棚的排间距离应为1.2~3m; ④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 “规程”第155、156条 “规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第51条。 | 按“规程”现场检查与查资料、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检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