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评估 内 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通风系统 |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①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②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③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④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无不符合“规程”的串联 | “规程”第113、 114条 | 查看通风系统图; 选点检查。 |
表1—2-9 通风系统检查表
表1—2-9 通风系统检查表
项 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通风系统 | 扩散、下行及采空区通风。 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⑥开采有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二个面之间串联通风。 ⑦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 “规程”第114、115条 | ||
2、井巷断面满足矿井通风要求,井巷风速应符合规定。
| “规程”第101条 | 查看通风报表、选点实测。 | ||
3、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 | “规程”第101条。 | 现场测风。 | ||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规程”第48条。 | 查看通风系统图;造点检查。 |
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依据 | 评估(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通 风系统 | 5、突出矿井布置采掘工作面应符合要求。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回采或掘进工作面。 | “规程”第180条。 | 查看通风系统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选点检查。 | |
6、井巷断面满足矿井通风要求,井巷风速应符合规定。 | “规程”101条。 | 查看通风报表,选点实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