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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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 《轧钢安全规程》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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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 《轧钢安全规程》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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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轧钢安全规程》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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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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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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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 《轧钢安全规程》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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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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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轧钢安全规程》
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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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 | 《轧钢安全规程》
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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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热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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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 | 《轧钢安全规程》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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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业炉窑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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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加热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 《轧钢安全规程》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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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不应高于50℃。 | 《轧钢安全规程》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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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 | 《轧钢安全规程》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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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开关。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声响信号。 | 《轧钢安全规程》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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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遵守GB4962的规定。 |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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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辊底式热处理炉,炉底辊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电源。 | 《轧钢安全规程》
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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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 《轧钢安全规程》
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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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燃气倒灌爆炸事故。 | 《轧钢安全规程》
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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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 《轧钢安全规程》
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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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 《轧钢安全规程》
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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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有炉辊的炉子,应尽量采用机械辅助更换炉辊。需要采用吊车或人工更换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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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
2.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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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2.工业炉窑
③炉窑用鼓风机应设备用电源。炉内水冷却装置应有安全供水措施。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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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2.工业炉窑
④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空气管道应设置防爆设施、空气与煤气安全联锁装置及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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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2.工业炉窑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低温炉窑及有特殊要求的炉窑,如果密封性强,无燃烧室,人工监视不便时,应设置烧嘴自动点火和火焰监测装置,并设置泄压防爆门。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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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2.工业炉窑
⑦炉窑的冷却循环水的出水管禁止安装阀门。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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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2.工业炉窑
⑧炉窑砌体应采用复合绝热结构,以降低炉体外墙表面温度,改善操作环境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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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2.工业炉窑
⑨炉窑应设置安全操作平台;高温段的操作平台应有通风设施。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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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 的有关要求。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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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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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煤气或天然气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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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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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的要求。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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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的要求。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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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表3的规定。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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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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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 m。厂房 内 或 距厂房20m 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 。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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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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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安装泄爆装置, 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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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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