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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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本规程细则规定的人行天桥。 | 《轧钢安全规程》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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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 《轧钢安全规程》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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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 《轧钢安全规程》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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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轧钢安全规程》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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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 《轧钢安全规程》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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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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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 《轧钢安全规程》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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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 | 《轧钢安全规程》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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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轧钢安全规程》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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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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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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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1.人行通道
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m,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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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1.人行通道
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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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1.人行通道
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m。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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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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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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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操纵室和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标高取1.2m,站视标高取1.5m。 | 《轧钢安全规程》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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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物操纵室,应采用耐热材料和其他隔热措施,并采取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影响以及防雾的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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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以及防止其破坏时碎片飞散的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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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 《轧钢安全规程》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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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 《轧钢安全规程》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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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应优先采用机械自动或半自动换辊方式。 | 《轧钢安全规程》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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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铁皮沟,应有通风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9.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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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 《轧钢安全规程》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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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各运动设备或部件之间,应有安全联锁控制。 | 《轧钢安全规程》9.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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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 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 | 《轧钢安全规程》9.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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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 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 | 《轧钢安全规程》9.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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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 在线检测,应优先采用自动检测系统。 | 《轧钢安全规程》9.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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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 剪机与锯,应设专门的控制台来控制。喂送料、收集切头和切边,均应采用机械化作业或机械辅助作业。运行中的轧件,不应用棍撬动或用手脚接触和搬动。 | 《轧钢安全规程》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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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板、带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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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危害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 《轧钢安全规程》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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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 《轧钢安全规程》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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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带钢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 | 《轧钢安全规程》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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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卷取机工作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有防护栏杆,并有防止带钢冲出轧线的设施。冷轧卷取机还应设有安全罩。 | 《轧钢安全规程》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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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采用吊车运输的钢卷或立式运输的钢卷,应进行周向打捆或采取其他固定钢卷外圈的措施。 | 《轧钢安全规程》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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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板、带冷轧机,应有防止冷轧板、带断裂及头、尾、边飞裂伤人和损坏设备的设施。 | 《轧钢安全规程》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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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6.冷热轧带钢
①卷取机应设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周围应设有高度不小于2.0m的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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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6.冷热轧带钢
②冷、热轧板、带、卷应设自动捆扎设备。冷轧应有冷轧板、带断带的保护措施。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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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高速轧制设备和飞剪机处应设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采用金属防护层。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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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 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温报警及断水时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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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 地表面及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设置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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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 9.精整与清理
①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防护罩和抽气排风设施。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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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 9.精整与清理
③矫直机应采用进料辊送料和夹料装置,以取代人工喂料、拔料作业。 |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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