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2.0.1条 | 厂址选择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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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
工程量小 | GB50187-93
第2.0.4条 | 厂址靠近炼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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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 GB50187-93
第2.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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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 GB50187-93
第2.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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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 | GB50187-93
第2.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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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 GB50187-93
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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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 GB50187-93
第2.0.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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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 GB50187-93
第2.0.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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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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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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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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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爆破危险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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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无坝或堤决溃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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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不在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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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行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周围无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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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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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Ⅳ级自重湿馅性黄土,厚度的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 GB50187-93
第2.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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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 | GB50160-2008
第 4.1.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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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 GB50160-2008
第4.1.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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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8个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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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颶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一1995
第2.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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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 HG20571一1995
第2.1.8条 | 在工业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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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2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70m;离
厂外公路不小于2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3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6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杆高。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0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5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2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3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6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杆高。
3、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2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12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6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6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12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80m)。 | GB50160-2008
第 4.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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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应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 《危险化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 在工业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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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 SH 3093-1999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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